二、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對涉及民生的職務犯罪案件的審判
涉及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影響社會穩定。近年來,人民法院緊緊圍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著力加強民生領域職務犯罪的懲處工作,對發生在人民群眾身邊、直接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職務犯罪,特別是發生在社會保障、勞動就業、征地拆遷、移民補償、搶險救災、醫療衛生、招生考試等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堅決予以嚴厲打擊。尤其是對于那些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動機手段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嚴懲。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房地產市場空前繁榮。由于該領域資金投入量大,土地流轉、工程建設等環節權力相對集中,加之缺乏有效監督,導致利用職務便利在城市建設領域謀取利益的職務犯罪現象尤為突出。今天公布的兩起案例,均是涉及城市建設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罪犯許邁永利用擔任杭州市西湖區區長、區委書記、杭州市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十四個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承攬工程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1.45億余元。許邁永還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國有公司開發房地產項目的利潤5359萬余元。此外,許邁永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向企業返還土地出讓金7170萬余元。罪犯姜人杰利用擔任蘇州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五個單位在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置換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1.08億余元。上述兩案均發生在經濟發達地區,兩罪犯同樣都曾經擔任主管城建工作的政府領導,兩人的主要犯罪行為也均與土地審批和建設領域相關,都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審批等行政權力違規操作,為自己攫取巨額私利,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城市開發建設領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除上述兩起案件外,近年來人民法院還依法審理了一批涉及城建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如湖南省郴州市委原副書記、市紀委原書記曾錦春受賄3151萬余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952萬余元,被依法判處死刑;重慶市巫山縣交通局原局長晏大彬受賄2226萬元,被依法判處死刑;北京市海淀區原區長周良洛受賄1672萬元,被依法判處死緩;湖南省郴州市委原書記李大倫因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依法判處死緩;云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因受賄罪,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因受賄罪,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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