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7月20日消息??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昨天上午,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被依法執行死刑。
法院審理查明,許邁永利用擔任杭州市西湖區委副書記、區長、杭州市副市長、杭州香港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便利,先后收受、索取他人賄賂人民幣1.45億余元,侵吞國有資產人民幣5300多萬元,濫用職權,違規退還有關公司土地出讓金7100余萬元,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1年5月12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一審判處許邁永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后,許邁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6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裁定,維持了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死刑判決。
昨天,同樣被執行死刑的還有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杰,他因受賄1億多元人民幣而落馬。
14年,受賄索賄1.45億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聞發布會重點對許邁永案作了介紹。
許邁永,漢族,1959年1月18日出生,原系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曾任中共蕭山市委常委、蕭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杭州(香港)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杭州金港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代區長、區長、杭州之江國家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國家旅游度假區工作委員會書記、中共杭州市西湖區委書記、杭州西溪濕地公園管理委員會主任。
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許邁永擔任中共浙江省蕭山市委常委、蕭山市副市長、杭州(香港)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杭州金港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杭州市西湖區代區長、區長、杭州之江國家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國家旅游度假區工作委員會書記、中共杭州市西湖區委書記、杭州西溪濕地公園管理委員會主任、杭州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受讓項目股權、承攬工程、結算工程款、解決親屬就業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浙江坤和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寶庫等14人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529.11萬余元。
侵吞國有資產5300多萬
1998年底,許邁永為將金港公司開發項目的利潤據為己有,指使高志偉以其名下的香港偉量發展有限公司及匯麗繡花制衣有限公司借給金港公司1465.39萬余元,之后安排上述二公司與金港公司簽訂虛假合作開發協議,將金港公司與二公司實質上的借貸關系變成投資關系。許邁永與高志偉商定,金港公司轉到上述二公司的利潤歸許邁永個人所有。2002年5月,許邁永安排金港公司將人民幣1465.39萬余元歸還匯麗公司,同時以投資收益款的名義,將金港公司開發利潤人民幣1584.73萬余元轉至匯麗公司,許邁永將該款據為己有。
2000年12月,為將金港公司開發項目的利潤據為己有,許邁永設立杭州瑞博房地產有限公司,金港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占10%股份,剩余90%股份由匯麗公司和通策公司代許邁永持有,未實際出資。瑞博公司成立后,開發項目投入的資金及人員均來自于金港公司。2002年2月,許邁永指使高志偉以他人名義與金港公司、通策公司簽訂了受讓上述兩公司持有的瑞博公司股權的協議,向金港公司支付股權轉讓金人民幣237.27萬元,將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權轉由匯麗公司代許邁永持有。同年3月辦理了股權變更的工商登記手續。至此,許邁永實際占有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權。經評估,2002年2月15日,瑞博公司資產增值人民幣3911.98萬元,扣除金港公司收回的10%股權轉讓溢價款人民幣137.27萬元,許邁永將剩余的人民幣3774.71萬元占為己有。
綜上,許邁永利用擔任金港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資產共計人民幣5359.4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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