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持股,濫用職權中飽私囊
2003年至2008年,許邁永為使其隱名持股40%的杭州偉量機電五金置業有限公司低價獲取土地,利用其擔任西湖區區長、區委書記的職權,親自或安排區政府向杭州市政府提出杭州偉量公司項目用地繼續享受土地出讓金返還政策,及土地出讓金增加部分專項用于該市場的基礎設施和配套建設的申請。2005年12月,杭州市政府下發簡復單,同意將該項目二期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全額返還西湖區,由西湖區政府負責,香港偉量公司將土地出讓金增加部分專門用于杭州偉量市場的基礎設施和配套建設。2007年9月,杭州市政府召開協調會,形成會議紀要,同意將該項目A2北地塊的土地出讓金在扣除相關費用后全額核撥給西湖區政府。杭州市政府的上述簡復單及會議紀要下發后,許邁永明知國務院辦公廳等部門關于嚴禁以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金的規定,故意曲解簡復單和會議紀要的含義,指使西湖區有關部門和人員將土地出讓金共計人民幣7170.47萬余元違規返還杭州偉量公司。
2009年3月,西湖區政府在國家審計署審計前自查自糾時發現上述違規返還土地出讓金問題,時任杭州市副市長的許邁永指示西湖區政府應付好審計并避免給杭州偉量公司造成損失。為應付審計,西湖區政府提出由杭州偉量公司先將7170萬余元退回,審計之后再返還。許邁永同意,同時要求三墩鎮集鎮建設總指揮部與杭州偉量公司簽訂了內容為該指揮部出資7500萬元向杭州偉量公司購買車位的虛假協議,以期保障杭州偉量公司在審計后能繼續獲得相應利益。之后,杭州偉量公司將7170萬余元退還西湖區財政局。
檢舉線索均未查實,不構成立功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均認為,許邁永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許邁永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資產,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許邁永為徇私利,不正確履行職權,違規將土地出讓金返還企業,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許邁永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具有索賄情節,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并與其所犯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許邁永雖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且贓款已全部追繳,但考慮其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故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許邁永歸案后檢舉他人違紀違法線索,經查,其檢舉線索均未查證屬實,其行為不構成立功。
據此,依法對許邁永判處并核準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隨著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房地產市場空前繁榮。由于該領域資金投入量大,土地流轉、工程建設等環節權力相對集中,加之缺乏有效監督,導致利用職務便利在城市建設領域謀取利益的職務犯罪現象尤為突出。許邁永案和蘇州姜人杰案都發生在經濟發達地區,兩罪犯同樣都曾經擔任主管城建工作的政府領導,兩人的主要犯罪行為也都與土地審批和建設領域相關,都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審批等行政權力違規操作,為自己攫取巨額私利,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城市開發建設領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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