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8月17日消息(記者 陳延鵬)8月5日,萬寧人葉某銀行卡15.5萬元被異地支取和刷卡消費案在海南一中院二審宣判,判決葉某對存款損失承擔80%責任,銀行承擔20%責任。
一天購物刷了13.5萬
葉某今年39歲,是萬寧國營東和農場人,2008年6月12日,其在萬寧農行開了一個賬戶。2010年1月24日,其確認賬戶上有存款15.6萬余元。可在2010年1月25日凌晨2時許,當他去取款時,竟發現其賬戶上的存款此前已經被人支取,這么多汗水錢一夜之間不翼而飛,令他火燒眉頭,遂立即向萬寧市公安局報案。
萬寧公安局立案后立即進行了調查。根據葉某和萬寧農行提供的銀行賬單以及公安機關調取的證據表明,葉某所持銀行卡上的存款于1月24日在廣東湛江徐聞農行,分10次從ATM自動取款機上被支取現金20200元(手續費200元),而后又在湛江一購物廣場分4次刷卡消費13.5萬余元,現金支取和購物消費兩項金額合計15.5萬余元。
一審駁回儲戶訴訟請求
事發后,葉某提出向萬寧農行索賠,最后協商不下遂將該行起訴到萬寧法院。
萬寧法院認為,葉某在萬寧農行開設的結算賬戶,雙方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在這個合同關系中,銀行的基本義務是依合同約定支付款項,并負有警示、說明、防范、安保等附隨義務。銀行若違反合同的義務則應承擔責任。而作為持卡人,葉某的義務是妥善保管好并正確使用銀行卡及密碼,因個人造成銀行卡信息密碼泄露引起的損失自行承擔責任。
葉某所提供證據無法證明其銀行卡密碼是在銀行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場所被第三人竊取或銀行在辦理兌付存款時存在過錯。既無法證明銀行有不履行儲蓄存款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事實存在,換言之,葉某無法證明被告有違約行為。
法院最終認定葉某的請求證據不足,駁回葉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銀行承擔次要責任
因不服一審判決,葉某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訴,其在上訴理由中提到:他人在異地取款及消費時所使用的銀行卡并非其所持有的真卡,根據公安機關調取的視頻資料和詢問筆錄,能清楚辨明取款人和消費刷卡者非其本人。
二審法院審理后做出判決:葉某因銀行卡及密碼保管不善應對其存款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即80%責任。萬寧農行應對葉某存款損失承擔次要責任即20%責任,萬寧農行應賠償葉某損失3萬余元,以及相關利息。葉某上訴理由部分有理,應予支持。同時撤銷了萬寧法院先前對本案的判決。
二審宣判后,葉某仍覺不甘心,其表示,與一審的完全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相比,二審判決讓他感到一些欣慰,但二審法院在認定是他人持偽造的銀行卡支取儲戶的銀行存款的情況下仍然確定銀行只需承擔20%的責任令他想不通,其將于近期繼續向省高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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