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0月9日消息(記者 謝舒) 9日,備受市民關注的《海口市電動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省人大通過,并向社會正式公布。該《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由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辦法》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都限載一人,但不做年齡規定。辦法規定了禁止使用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營業性旅客運輸。
《辦法》明確建設人行天橋、地下人行過道,應當劃設方便電動自行車推行通過的設施、過道。已建成的人行天橋應當逐步增加方便電動自行車推行通過的設施、過道。劃設非機動車道,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滿足非機動車的通行要求。
《辦法》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和登記、行駛速度等做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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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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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2011年10月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保護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
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其設計最高時速應當不超過20千米(公里),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動性能、外形尺寸等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國家標準如有修改,應當符合新的標準。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相關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回收處置的監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規劃、交通、建設、價格、財政、園林綠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本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管理。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列入《海口市合格電動自行車銷售登記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未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和上道路行駛。
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行駛證并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國家和本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非機動車通行的規定。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在道路上駕駛除合格電動自行車以外的電動或者電助動的二輪車輛(以下統稱超標電動自行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臨時通行許可,臨時通行期限為2年,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對實行臨時通行許可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依照有關電動自行車的規定管理。國家、本省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的學校、電動自行車銷售商等,應當加強駕駛電動自行車知識和通行規則的宣傳教育,提高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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