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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60日、90日、2年包括工作日和節假日在內。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來歷憑證是指法院判決、仲裁裁決以及車輛銷售、典當、拍賣、饋贈、獎勵(包括抽獎)等證明材料。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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