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務有不少難題并非法律文本可以完全預料,甚至有些問題存在并持續多年,儼然已成陳年積患。據《南方周末》報道,又到年底,不少基層法院循例出現“立案難”現象,而且今年的“年底”來得格外早。河南一些法院從10月8日起就不再立案,各地法院為此專門撥出人手“找茬”,甚至到了在立案這一形式審查階段,就開始越俎代庖判斷“證據是否充分,有無法律依據”的程度。
這則旁觀者或一時難辨狀況的新聞背后,卻是司法實務界的老話題、老難題。年底“立案難”背后的主導因素,是法院系統內部長期慣行的年終結案率指標。結案率是結案數與收案數的簡單比值,長期以來,年終結案率被認為是“最直觀反映全年法院審判任務完成情況”的主要數據??己水斎皇怯驳览恚甑捉y計兩項數據的時間點向前推一個多月,便成為基層法院循例開始“人為減小分母”的時間,前文所述河南省今年時限提前,蓋因數據截止統計時間從12月前移到了11月初。
司法是最應當常態化的正義尋求渠道,糾紛發生而無法及時訴諸法律,尤其是這種類似于“冬眠”的中國式荒誕,讓人們對司法的信賴雪上加霜。而且,訴訟程序本身具有階段性,各階段所承載的司法任務與效用有明確的界分,而立案程序有且僅是“形式審查”,只要符合法定程序要件便應予立案。但在司法實務中,各色面目的“立案難”俯拾即是,而“年底立案難”只是其中最規律的一項。在“年底結案率”的壓力之下,立案審查的“找茬”模式一旦啟動,任何一個可供解讀的法律條文細節都被作為“能不立案,就不立案”的理由,儼然屢試不爽。
據民訴法,立案需要有“明確的被告”,但法律條文對此僅列舉出諸如姓名、住址和電話等常規信息,而在不少地方法院的操作中,被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幾成原告起訴的必備要件,在年底更成了“扎緊立案口”的不二法寶。理論層面的辨析其實并不復雜,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而這一“明確”性的證明可能倚靠簡單的被告信息無法完全實現,被告身份材料或可作為扎實的證明樣式,但卻絕非不可替代。更何況,按照最高法的相關規定,因被告不明確導致司法文書無法送達,法院有權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但在實踐操作中,不提供被告身份證復印件貌似已成為不予立案的“法定理由”,登堂入室。更為嚴重的是,本應在法庭審理階段才予以詳查判斷的“證據是否充分,有無法律依據”等實體問題,在立案階段居然已經開始被要求“把關”。
“年底立案難”的危害明顯而深遠,有案件因為年底無法立案而超過訴訟時效,司法定紛止爭的基本職能因“結案率”這樣一個荒唐的理由而延宕時日,人們對法律的確信也因此受到打擊。在“年底立案難”的另一頭,聯接著的更是“年底突擊結案”的法院審理風潮。為了盡可能地提高“結案率”的分子,法官不惜加班加點,“夜深了,法院的燈還亮著”。在量化顯現的硬指標逼迫之下,司法所代表的審慎與理性,不可避免地被忽略和減損。而基層法官對此亦是苦不堪言,一年數百個案件,如何做到個個嚴守法律程序,件件契合公平正義?
問題長期存在,最高法亦為此專門發文重申“不得因提高結案率而在年底拒收當事人立案請求”,有地方開始用“法定審限內結案率”替代“年終結案率”,但在實際中卻遭遇“兩個賬本”、“兩套思路”并行的抵抗,導致“年底不立案”依然雷打不動。有學者直言,這體現的是在行政化管理模式之下,中國司法管理體制的工廠化思維。計件衡量的司法裁決,本就違背司法職業的基本規律,法官、律師、當事人均飽嘗其苦。走出“頭痛醫頭”的初始階段,回返司法作為現代政治不可或缺一端的本來價值,容不得停停看看。要賦予法官基于法律專業而進行的獨立判斷,把法院真的當做法院,才有進一步模式研討的可能。在此前提之下,以“法定審限內結案率”為底線要求,倚靠法官職業榮耀、信念的培育,架構有別于行政化的考核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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