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鰲千舟灣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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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拒絕退房但“可免物業費”
由于認為自己的房子和開發商賣房時承諾的情況嚴重不符,祁女士和馮女士均提出了換房或退房的要求。隨后她們為此多次找到博鰲千舟灣的開發商中信地產海南投資有限公司進行交涉:“她們開始不承認售樓員對我們作出過海景房的承諾,而且找出懷孕、辭職等種種借口不讓我們和售樓員李某當面對質。”祁女士說,后來該公司一名銷售副總接待了她們:“他跟我們說不否認當時的(海景)宣傳有點夸大,但現在確實沒辦法滿足我們換房或退房的要求,但可以免掉一年的物業費,并贈送一些家具給我們作為補償。”
但祁女士認為,既然開發商當時做出了“海景房”的承諾,就應該兌現當時的承諾,否則就是欺詐。她說,隨后她和馮女士又多次找到中信地產海南投資有限公司交涉,但對方要么推拖,要么避而不見。
2月10日,記者來到博鰲千舟灣進行采訪,中信地產海南投資有限公司營銷管理部的相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這位負責人說,針對祁女士她們的投訴,該公司也對此進行了調查,但售樓員否認有過“海景房”的承諾,而且公寓樓前面的別墅在2009年12月份就已經竣工,其規劃也沒有做過變更,祁女士他們買房時應該注意到了這一情況,而且當時售樓員向她們推薦了四套房子,“不知為什么后來買了現在這兩套看不到海景的(房子)”。
“對于業主提出的合情合理合法要求,我們都會盡量滿足,但(祁女士)她們的要求我們實在無法接受。”據這位負責人介紹,祁女士和馮女士前段時間向公司提出退房并賠償貸款利息、差旅費及精神損失費共計30萬元的要求,公司認為不能接受。后因為祁女士等人在樓盤酒店的過激行為,當地警方和工商部門先后介入協調,工商部門在查看了相關材料后認為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
不過,這一說法遭到了當地工商部門的否認,瓊海市工商局博鰲鎮工商所處理此事的一名工作人員說,他們當時只是應警方要求到場協助工作,并未就此事立案調查,也未有任何調查結論。如果祁女士她們認為開發商在售房過程中存在違約或欺詐行為,可向工商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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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廣告承諾海景房無法提供即違約
海南海大平正律師事務所主任助理、疑難案件研究中心成員陳洪德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祁女士和馮女士有證據證明開發商(具體為開發商銷售人員的允諾或購房時所發放的宣傳材料)有說明和允諾該房是海景房的,開發商不能提供海景房,應承擔違約責任。此外,祁女士和馮女士可以到規劃部門調取材料,以確認別墅規劃是否存在變更或擅自加建情況,從而有利于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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