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13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會議表決通過了這個報告,對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作五處修改。
此前的3月10日,經表決,已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作了八處主要修改。
14日上午9時,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召開主席團第四次會議,決定將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表決稿等,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上午10時的閉幕會,將表決此草案。
【修改意見】 死刑復核應當訊問被告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胡康生報告說,法律委員會認為,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于第五條。有代表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法律委員會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二、關于第十八條。有代表提出,對已經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還可以補正或者作出解釋不妥。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這種情況可限于在收集物證、書證時,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三、關于第四十七條。該條規定了對人身進行檢查的偵查措施。有代表建議將“采集指紋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改為“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法律委員會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四、關于第九十三條。該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有代表建議將“可以”訊問被告人改為“應當”。法律委員會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五、關于第一百零八條。有代表提出,應明確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法律委員會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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