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驚魂,索道懸空,游樂設施傷人——這些都與一種東西有關,即特種設備。
本報8月27日報道說,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這部法律草案的制定,旨在加強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據了解,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分別對安全技術規范、生產經營使用、檢驗、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較大危險性和潛在危害性的設備、設施。特種設備基本在高溫、高壓、高空、高速條件下運行,世界各國對這類設備、設施均實行特殊監管。統計顯示,當前我國特種設備生產企業已達5萬多家,已形成從設計、制造、檢測到安裝、改造、修理等完整的產業鏈,每年的產值高達上萬億元。
一方面是產值巨大、發展勢頭迅猛;另一方面是責任事故頻發。一些地方,電梯關人、不受控制墜落導致的人員傷亡讓居民提心吊膽;游樂設施高空停車或下滑,險象環生;鍋爐、特種容器爆炸,傷亡重大,且造成的污染更是持續多年。尤其是近年來幾個大城市相繼發生多起電梯和自動扶梯事故,在公眾當中造成一種恐慌心理。
有專家認為,特種設備的增加是經濟發達的象征。可以預計,今后,我國特種設備的品種和數量還會持續增加。因此,特種設備的安全問題必須高度重視。
特種設備的安全問題,與交通事故等公共安全一樣,一直沒有走出事故——反思——整頓——再事故的循環。這一怪圈與管理不到位、責任主體不明確、懲罰措施不得力有著直接關系,與事故責任的缺失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正如有評論指出的,當責任缺失時,每一次反思都是一次幻想。
目前,我國在特種設備安全領域的立法有不少,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檢查規定》,還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等制度。但由于現有法規的層次不高,責任主體劃分不細,對安全事故的處罰不到位,都削弱了法規的執行力和約束力,導致的后果是,整頓往往不了了之,反思往往走了形式,實質上的漏洞卻依然故我。
要降低特種設備的事故率,必須對特種設備的責任模糊問題進行厘清,不能再發生類似電梯出故障卻找不到責任主體,為了預防事故就不開啟電梯等尷尬現象。制定出一部適合我國國情和國際通行做法的特種設備安全法,從源頭上有效防范、減少和遏制特種設備重大事故的發生,已成當務之急。特種設備安全法應在責任主體劃分、責任承擔、事故賠償、處罰程序、準入等方面作出完善、有操作性的規定。給公眾的生產生活提供一種踏實、安全的感覺,應成為所有公共安全立法追求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