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東省陽春市春城街道城郊村,林大喜、柯家英等村民由于2003年沒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選舉權、養老金等村民福利被剝奪。(10月26日《中國青年報》)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國法《憲法》賦予每一個人的合法權力,是任何人任何部門都無權剝奪的,即使某些人觸犯了刑事犯罪,也是由相關執法部門通過審判的方式對責任人才能剝奪憲法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沒有法律部門的允許,任何人、任何部門剝奪公民的這項權力都是錯誤的,都是違法的。
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應該享有的權力,居然在廣東省陽春市春城街道城郊村讓村里的村規民約給剝奪了。因為幾位村民沒有參加新農合,按本村的村規民約,他們的選舉權及養老金等福利也被剝奪了。出現這種事情當相關媒體記者向當地問詢時,當地村支部和村委會居然以這是村民自治范疇內的事項,這么做“合法合規,并無不當”來承認這樣的作法是正確的。
但事實上這村規民約根本不符合法律法規,這種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村規民約或者是特權,真不知道是哪一個人或者哪一個部門給的權力,也不知道這村支部和村委會的領導是不是真正明白,什么叫守法,什么叫違法亂紀,出現這樣的事情真值得我們好好一問,好好深思。
我們每一個都應該明白《憲法》所賦予公民參加選舉的權力,是每一個公民不容侵犯的合法權益。《憲法》是我國的最高大法,任何法律法規的制定都應該在這個基礎上去進行,何況是一個小小的村規民約,它的制定更不應該違法違規,還有就是參加選舉權最能體現公民的政治地位,任何人任何部門怎么能因為一些小事而剝奪相關人員的政治地位呢?再者要說的是,新農合雖然是一項惠民工程,入新農合能夠為廣大群眾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并且參保后,在看病的時候能享受到政府部門的補貼,減輕患者的負擔,是一項對群眾健康很負責的工作,但這項工作也是遵循自愿的原則,政府部門只能通過勸說的方式引導農民參加,不得強迫。
既然是這樣,相關村民沒有入新農合也沒違法違規,之所以沒有入也許是相關單位宣傳工作做得不好,或者在工作的時候,工作沒做到家,怎么會因為這項工作村民不支持,就會剝奪村民的政治權力和其他應該享受的權力呢?這樣做不僅是過分,更是一種違法的表現。
我們再要說的是,選舉權是《憲法》所賦予村民至高無尚的政治權力,而養老金政策的落實亦是黨和政府對村民養老實施的一項惠民工程,通過這項政策的實施,讓村民老有所養得到保證,同時也是政府養老的一個新思路,如果因為不參加新農合,就將這項惠民工程給阻止了,相關的村委會村支部的負責人,你們是為什么部門工作的,你們又代表誰的利益呢?村民享有的權力是不容侵犯的,相關的村領導是不是真正想過或者明白這事呢?這值得我們很是納悶。
如何會出現這樣的事呢?筆者個人覺得出現這樣的事件原因有三:一是村領導不知法,或者是知法犯法,不把村民的利益放在心上,在村規民約的制定上沒征求廣大村民意見,搞一言堂,大家長主義,因此才制定出與《憲法》相違背的村民規定來;二是對于村級的各項工作上級都要考核,為了完成工作都要制定責任目標,視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對村級工作進行考核獎勵,而新農合工作也應該是如此。往往鄉鎮對村級下達任務要求完成百分之多少,村里為了完成任務,不好好地做群眾的工作,不解釋,辦事野蠻,才制定下了這樣不合情理的村規民約,讓不合理的村規民約捆綁了百姓的利益;三是村民不懂法,不知道用法律保護自己,不知道自己的法定權益受到侵害后,沒能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的權力維權,正是這樣,讓不合理的村規民約才凌駕于法律之上,成了傷害自己的合法權益的不合理條款。因此上,做好村民工作,不僅僅村領導在工作中要人性化,要切實保證村民的利益,同時村民也應該有維權的意識,只有這樣,村民的利益才不會受到傷害。
村民的選舉權是《憲法》所賦予的,是最村民參加國家政治活動的保障,而村民享有的其它的惠民政策,也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力,任何人任何部門都無權以任何不正當的理由剝奪。如果說相關單位還不能正視這個情況,還以任何理由侵犯村民的權力,這樣只能讓村民傷不起。對于出現這樣的現象,上級政府部門應該早發現早糾正,或者是上級部門在進行某項工作的時候,更應該考慮到村民的利益,而不是將某些工作將村民的利益進行捆綁,捆綁式的工作,不僅僅會讓下面的工作產生矛盾,更會讓黨的好政策成為一句空話。
總之,我們的村委會村支部是服務于群眾的最基層單位,也是落實黨的好政策的最關鍵的單位,因此對于政府的各項工作都應該本著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理念去做,只有這樣,他們才能更好地執行黨的政策,也只有這樣村民才會支持我們黨和政府的各項工作,真正樹立良好的為民服務意識,將村民服務做得更好,人性化的服務,不僅僅提高黨和政府的形象,更會讓村民擁護我們的每一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