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想給他個提醒”
“我叫張明,1975年生。”一份武昌區公安分局的詢問筆錄,記錄了張明當時的心情。
張明當天穿了一雙咖啡色的休閑鞋,“奇奇總在一個音符上出錯,我教過他多遍了,當時非常著急,就用右腳去踢他的屁股,想給他一個提醒。誰知見我踢他,他就下意識一閃,轉了個身,導致我的右腳正好踢中了他的左上腹部。因為我很生氣,力量不會很輕,但也不至于非常大……踢他時,沒有旁人在場。以前也打過他的屁股和手,打他的原因,是因為他不好好學習或不聽話……”
奇奇說,“平時,老師有時打手,也打頭,用腳踢我屁股。”
經武昌法院審理查明,奇奇屬重傷、六級傷殘。法院一審判決張明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刑八個月。
另查明,奇奇的醫療費、治療費等共24萬余元,由鼓坊老板錢光曦承擔連帶責任。事后張明支付3.5萬余元,余款也已付至法院。
奇奇父母認為,相關民事賠償過低,請求改判。同時,湖北省未成年人維權服務中心認為,張明的體罰行為應按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而非過失,已向武漢市中級法院發出法律建議書。
記者昨日來到這家鼓坊,生意仍然紅火,不過事發后已改名。老板還在,遞給記者的宣傳冊上,“我們的團隊”介紹中,張明仍赫然列在第一位。錢光曦稱,這是舊宣傳冊,張明早已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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