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31日電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31日通報,中儲糧黑龍江分公司林甸直屬庫“5·31”火災事故和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6·2”爆炸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已經安監總局、監察部審核批準,認定兩起事故是責任事故,對涉嫌犯罪的9名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33名責任人分別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安監總局當日通報,中儲糧黑龍江分公司林甸直屬庫“5·31”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已經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審核批準,認定為責任事故,對涉嫌犯罪的6名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9名責任人分別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據通報,5月31日,中儲糧黑龍江分公司林甸直屬庫發生火災,造成80個糧囤、攬堆過火和惡劣的社會影響,直接經濟損失307.9萬元。
經調查認定,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糧庫作業過程中,皮帶式輸送機在振動狀態下電源導線與配電箱箱體孔洞邊緣產生摩擦,導致電源導線絕緣皮破損漏電并打火,引燃可燃物葦柵和麻袋,并蔓延至其他79個糧囤、攬堆貨位的葦柵苫蓋物。
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紀規定,對中儲糧黑龍江分公司林甸直屬庫主任、法定代表人郜彥平和副主任于國春、羅洪權等6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責成中儲糧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安監總局當日還通報,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6·2”爆炸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已經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審核批準,認定為責任事故,對涉嫌犯罪的3名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24名責任人分別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據通報,6月2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連石化分公司發生爆炸火災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97萬元。近3年來該公司連續發生多起同類事故,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經調查認定,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非法分包的大連林沅建筑工程公司(以中國石油第七建設公司大連項目部工程七隊名義)作業人員在三苯罐區一儲罐罐頂違規違章進行氣割動火作業,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氣體,回火至罐內引起儲罐爆炸。
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紀規定,對中國石油第七建設公司大連項目部經理賈立志和林沅公司總經理楊福順等3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責成中國石油集團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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