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對公民利用公共視頻安全信息的權利作出相應規范,責任條款便足以約束公民的取證行為,以在監督權和隱私權之間實現平衡。
因出臺時間和上海法官涉嫖新聞巧合,河南省有關禁止網上擅傳公共場所監控視頻的新規備受爭議。雖然官員表示出臺規定是為保護公民隱私,與網絡反腐和公眾監督不抵觸,但不少網友質疑立法有“保護貪官”之虞。
一起非典型的偷拍事件,卻讓地方立法呈現出截然不同的輿論走向。如果放在個人信息保護的語境下,這樣的立法斷然不會遭遇此番質疑。但近年來,偷拍官員隱私漸成網絡反腐的一種方式,使得河南的上述立法具有了被多重解讀的空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傳播或者未經公安機關通知查看、復制機房系統采集保持的信息”,這樣的規定會不會導致官員的丑行被屏蔽?會不會讓公眾監督官員日常行為受阻?
網民的擔憂并非空穴來風。如果對公民調取和利用公共視頻信息一刀切禁止,那么監督官員勢必少了一條重要途徑;如果將利用監控的審查權托付給公權力部門,而不對公民作出相應的救濟性規定,又該如何確保公權力不會擅自限制公民監督權的行使?
法律原本是一種平衡的藝術,在不同的價值利益之間,尋求相對平衡的制度安排,乃是法治的均衡之道。而就公共場所監控圖像的采集利用進行規范,涉及公共安全、隱私權、監督權等多重法益,地方性立法應慎重從事,在全面公開的程序上盡可能實現多種訴求的平衡。
基于公共安全的考慮,各地在公共場所都安裝了大量監控探頭,生活在這樣一個透明的社會里,個人信息與隱私權更容易遭遇意外傷害。從這點看,對公共場所監控視頻嚴格管理,有著重要的公共價值。但與此同時,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又不能成為官員日常行為逃避公共監督的借口,立法當為這種監督權的行使提供便利。事實證明,對個人權利的最大危險往往不是來自公民個體,而是來自公權力失范。只要對公民利用公共視頻安全信息的權利作出相應規范,責任條款便足以約束公民的取證行為,以在監督權和隱私權之間實現平衡。
目前,我國公共監控管理尚缺乏統一立法,地方性立法具有較大的自由空間。而在涉及諸多公民權利和公共價值的事項上,立法顯然不能只顧一頭。怎么善用監控,以往民眾關注更多的是公民隱私,而現在則更關心監督權,其中的邏輯其實并沒有改變,那就是對公權力的運行必須處處設防,以防止立法為公權阻礙私權預留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