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曝光,鄭州有正式環衛工雇年老的農村人替他們干活,月工資4000元左右的他們,雇個臨時工每月只需1240元。對此,鄭州市城管局環衛處領導表示,6位涉事環衛工屬多年前政府安排的“占地工”,“現已要求6人從明天起馬上上崗,如果不愿意就按《勞動法》處理”。
在編環衛工吃著“皇糧”,卻將活低價“轉包”,做起“甩手掌柜”;干活的,卻是待遇低下的臨時工。有時候,不公就是一個編制,你在這頭,我卻在那頭……
在編環衛工雇人干活,荒誕之處,還在于違背法規。依照國家市容環衛行業管理規定,環衛作業嚴格按照工作量核定人員和經費,實行定人定崗。從法律層面講,6名犯事人員找人替崗,當被懲治。遺憾的是,涉事部門的“追責”,很是溫柔:6人違規,卻換來“馬上上崗”了事,這何嘗不是隔靴撓癢?
在編者啥都不做,白拿近3000元;臨時工干著苦差累活,只能領到1240元。這般斷裂,難免激起對薪酬機制的拷問:“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已寫入《勞動合同法》中。可如今,這6名在編環衛工儼然成“二老板”,與臨時工形成雇傭關系,二者收入與付出倒掛,談何公平?
據了解,在鄭州五區,享有編制的一線環衛工加管理人員共有1890名,而臨時環衛工則有2萬人左右。
編制內外,待遇懸殊,人也被等級劃分,這太不公允。值得思考的是,既然某些編內員工尸位素餐,不勞而獲;而環衛工作又可依托專業化的社會資源,為何政府不取消編制,避免養閑,與市場化運作銜接?
在2011年出臺的《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就明文指出,要打破事業單位“鐵飯碗”,實行按需設崗、以崗定薪等,嚴格考核機制和辭退制度。這與編制改革的價值指向,可以說是一脈相通。
也只有改革編制,將依附于編制上的“身份壁壘”剝離,并漸次實現同工同酬,在編環衛工成“二老板”的怪象,才能逐漸消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