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主任和護士長被免職
據昨晚最新消息,因對黃超強在住院期間發生“挖眼案”事件負有對病人的病情評估不足、監管工作不到位等責任,茂名市第三人民醫院男一科主任和護士長已被免職,同時受到處理的還有包括值班醫生在內的另外6個人,其中2個當班護士被解聘。
家屬不接受“自殘”之說
對于“自殘”之說,黃超強的家人表示不能接受,“再傻的人都不會挖自己的眼睛,”黃應遠說。他還表示,茂名市第三人民醫院對精神病人是封閉管理的,出現這樣的事情,院方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高州市人民醫院限科醫生羅毅是黃超強的主管醫生,他告訴北青報記者,黃超強是4日凌晨2點多鐘轉來的,當時2個眼球都已經脫離眼眶。由于當時并非他接診,眼角膜等的情況他不清楚。之后,眼球被法醫帶走。
醫院:病人已無復明可能
羅醫生稱,病人現在無生命危險,但已無復明的可能。此外,黃超強的意識目前未處于正常狀態,醫生無法和其正常溝通。
黃應遠的哥哥告訴北青報記者,父親現在可能還沒意識到眼球沒了,斷斷續續地說“為啥蒙住我的眼睛”,還用手去抓蒙在眼上的紗布,為了避免他抓紗布,醫護人員后來將其雙手束縛住。
昨日,北青報記者致電茂名市公安局,工作人員稱高州市公安局已經介人調查,目前尚無結論。
律師說法
醫院對病人有監護責任
如果病人是自殘,各方責任如何界定?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起淮稱,如果病人是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這種情況的自殘由自身負責。但是,即使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他們所處的場所也被要求提供安全環境和服務。若是一個不完全行為能力人自殘,從法律上來說,應由其監護人來負責。在這種情況下,家屬把病人交給醫院,醫院就應該承擔非常重要的監護責任,值班醫護人員也應負相應的責任,若情況嚴重還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病人不是自殘,又分兩種情況。著名刑辯律師許蘭亭稱,如果病人被挖眼是其他精神病人所為,施暴精神病人無行為能力不擔刑責,醫院除了承擔監管責任外,施暴精神病人的家屬也可能會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如果病人被挖眼是非精神病人所為,醫院承擔監管責任,施暴者承擔刑事責任。
本版文/本報記者高淑英 本版攝影/梁運東 黃應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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