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儋州法院審結一宗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被告人李某德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00元。
2012年初,李某德在三亞市付某軍經營的哈密瓜種植基地務工。同年8月,付某軍讓回云南老家探親的李某德幫忙找工人到其種植基地務工。李某德從云南老家偷越國境到越南,聯系到王婆世、王米那等11名越南籍人,并于8月底租了一輛中巴車將在中越邊境集中等候的王婆世、王米那等11名越南籍人拉到云南省富寧縣,再乘車前往海口。途中,付某軍告知李某德其不再需要工人,讓李某德將工人帶到儋州市黃某的哈密瓜種植基地務工。
之后,黃某駕車到海口將李某德和王婆世等11名越南籍人帶到儋州市排浦鎮沙溝村委會沙脊村其經營的哈密瓜種植基地務工。
2012年9月,黃某的哈密瓜種植基地急缺工人,便叫李某德再去找工人。李某德稱云南找不到工人,是否可以找越南人,黃某表示同意,并讓李某德找其哥哥先拿4000元作為路費。李某德拿到錢后坐車返回云南,如法炮制,再次組織王聘伽、楊米眉等11名越南籍人(包括一名5歲的兒童熊米揚及一名8個月的嬰兒熊氏美)偷越國境,并帶到黃某的種植基地務工。幾天后,楊米眉自行離開種植基地到昌江縣時,被昌江縣公安局民警查獲。同年10月26日,儋州市公安局排浦邊防派出所的民警在黃某經營的哈密瓜種植基地查獲了王婆世等21名非法入境的越南籍人。
破案后,黃某支付王婆世、王米那等非法入境的19名越南籍人工資共計49716元及王婆世、王米那等非法入境的22名越南籍人的遣送費用82000元。王婆世、王米那等非法入境的22名越南籍人均已被遣送回國。
一審判決后,李某德已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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