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男子K歌太好聽慘遭群毆,據悉是有人去ktv唱歌。結果被旁邊包廂的幾個人聽見覺得好聽。沖進包廂就給打了一頓。話說唱歌好聽也能招惹上禍啊。
歌好聽也招人嫉妒?還真別不相信,近日,一男子在KTV唱歌,就是因為他唱得太好聽了,誰知道隔壁包廂的男子覺得很不爽,于是叫上一群人,將唱歌好聽的男子群毆了一頓。事后男子只覺得莫名其妙,唱歌好聽也有錯?招誰惹誰了這是!事情明了之后,打人男子坦言:我們在隔壁覺得很好聽,但是正因為好聽,我們才跑過來揍他一頓。
消費者林先生被打致頭部重傷,經鑒定為五級傷殘。為此,林先生狀告KTV經營方,索賠54萬多元。
這個錢,商家該不該賠?對于顧客安全,商家的責任范圍究竟有多大?近日,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索賠案。
就因一次不幸的KTV消費,林先生落下了五級傷殘。經鑒定,他頭部受重傷,致急性左額顳頂膜下血腫、腦疝形成、左額顳頂腦挫裂傷、枕骨骨折。
據林先生回憶,事發當天,他和朋友小陳一起到思明區一家KTV的V6包廂消費,他們原本在包廂內喝酒唱歌,玩得挺高興。
當時,KTV兩名服務員先發現了這一情況,就一邊通知保安,一邊上去勸架。緊接著,兩名在停車場巡邏的保安聞訊后也跑到走廊勸架。
但是,圍毆者人數眾多手段又狠,保安和服務員根本攔不住,場面失控,變得很混亂。
隨后,六名男子將林先生踢倒在地,拳打腳踢,還一直追打到KTV門口。
林先生出院后不久,六名毆打他的男子先后被判刑。其中,參與群毆的陳某等人主動賠償林先生260000元。此外,KTV經營方也于2012年4月8日,通過林先生父親支付給林先生8000元。
不過,林先生說,他的經濟損失共計807460元,扣除陳某等人先行支付的賠償款260000元,他尚有經濟損失547460元未能得到賠付。
林先生認為,在他被故意傷害的過程中,KTV經營方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未能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近日,他將經營方告上法庭,索賠547460元。
經審理,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KTV經營方賠償23.4萬多元給林先生。
一審法官認為,林先生被毆打受傷,應由毆打的人承擔侵權責任。不過,KTV經營方因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也要承擔一定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指出,雖然事發時,一直有工作人員在勸架,但是被告經營的娛樂場所營業面積達2650平方米,卻只配備了五名保安。被告作為經營管理人,未能根據有關法規規定,配備足額的專業保安人員,從而對施害行為未能做到更為有效的制止,存在一定的過錯。
因此,法院一審酌定被告承擔的責任比例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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