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今天,我沒有收到國家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衛計委”)點名的7個省份的任何答復。”11月7日,浙江省碧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有水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
7月11日,吳有水向全國31個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廳(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2012年度的社會撫養費總額、預算、開支以及審計情況等信息。在1個月法定答復時間里,吳有水只收到12個省份的書面答復。
8月12日,按照行政復議“一事一議”的原則,吳有水向國家衛計委就19家省級衛計委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答復自己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提起行政復議。
11月1日,國家衛計委在官方網站上公布行政復議審理結果:目前,已完成對14個省份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并將于近期陸續審結其余行政復議案件。在已經審結的14個案件中,山西、內蒙古、黑龍江、貴州、西藏、陜西、寧夏等7個省、自治區,因超出法定期限作出答復,已依法作出確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行政復議決定;遼寧、安徽、江西、山東、海南、重慶、甘肅等7個省份,因未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依法作出責令限期答復的行政復議決定。
在吳有水發給中國青年報記者的12個省級衛計委給他的書面答復中,廣東、江蘇兩省答復表示不能公開,理由幾乎一樣:根據前國家計生委的有關規定,計生部門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案件總數和征收總額應作為國家計生委的“內部事項”,不屬于省級以下計生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無權予以公開、公示。
其他10個省級答復中,上海市衛計委表示延期答復。作出答復的其他省級衛計委大多數只答復了吳有水申請的第一項,即2012年度的社會撫養費總額,對于另外3項申請,答復表述各異,都包含了沒有這3項信息的意思,有的在回復中稱,省級衛生計生部門沒有社會撫養費的預算信息,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主體是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主要由同級審計機關審計監督。
9月4日,國家衛計委新聞發言人姚宏文表示,社會撫養費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統籌用于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支出;社會撫養費不屬于中央財政收入,也不屬于衛生計生部門收入;社會撫養費不允許與計劃生育支出掛鉤,更不是一一對應關系,國家衛計委要求各地衛生計生部門在當地政府指導下,依法依規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的各項工作,包括信息公開工作。
對于廣東、江蘇兩省衛計委明確表示社會撫養費相關問題屬于“內部事項”,不能公開的說法,吳有水表示:“不能接受,同樣的信息,有的省就能給出一個總額,為何在這兩個省就成了‘內部事項’呢?”
吳有水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在提起這次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前,他在網上檢索出了2009年年底,當時的國家計生委出臺的一份規范性文件,要求各個省份的人口計生部門在每年年底要向國家計生委上報當年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的相關情況,“可以肯定,當年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情況省級人口計生部門一定掌握。”
“我已經就江蘇、廣東兩省不予公開社會撫養費相關信息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兩省衛計委,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廣東的還在等待法院是否受理的通知。”吳有水說。
有專家認為,已經實施了5年多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將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反映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信息列為“應當主動公開”的范疇,社會撫養費作為計生部門執行計劃生育政策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屬于“政府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屬于鄉鎮人民政府重點公開的信息,各種不公開的理由不成立。
記者注意到,一些省份的衛計委答復吳有水,省級衛計委沒有社會撫養費的總額、預算、收支、審計情況的理由是,行政機關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信息的義務。對此,呂艷濱認為,這涉及對政府信息的理解,“行政機關還是應該積極回應”。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呂艷濱分析說:“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這7個省份衛計委要在15個工作日內答復,答復會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決定向他公開相關信息;一種是不公開相關信息的決定。吳有水可以進行行政復議或直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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