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難得歷史機遇,推進司法改革
關注十八屆三中全會系列評論之五
機不可失,尤其是難得的歷史機遇,司法改革必須有所作為,將各項部署落到實處,但必須保證每一步探索,都不偏離既定的目標。
11月15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文公布,明確提出建設法治中國,確保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同時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就在同一日,有報道說,最高法院從今年12月份開始,將在多個省市的部分法院正式啟動審判權運行機制試點改革。可見,全面深化改革文件一落地,司法體制改革便率先在第一時間啟動,既說明司法體制改革刻不容緩,也表明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是社會共識。改革精神早一天落實,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早一天完善,司法公正或許就可以早一天更有保障。
不論從何種角度解讀,國家長遠發展也好,社會良善治理秩序也好,抑或人權保障也好,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法治建設的總體規劃和提出司法改革的目標和路徑,都契合當下困擾司法公正和公信的癥結。司法改革面臨前所未有的重大機遇,不論是推動省以下人財物統一管理,還是探索司法管轄區域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以及落實審判與裁判主體的同一,都可以實實在在保障憲法關于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的實現,給各級法院敢于排除干擾提供動力和能量,堅持依法辦事,實現司法公正,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
機不可失,尤其是難得的歷史機遇,司法改革必須有所作為,將各項部署落到實處,但必須保證每一步探索,都不偏離既定的目標。比如,對司法實現省以下人財物統一管理的改革舉措,有許多人就解讀為,司法改革的目標在于實施和強化“垂直管理”,由上級法院直管下級法院,這應該是一種誤讀。
憲法和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上級法院監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這就意味著,在各級法院之間,只有審級監督關系,上下級法院之間除了在案件裁判效力上有審級高低之分外,再無任何命令、服從與領導關系。也就是說,每一個法院,在憲法和法律上都是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主體,上下級法院之間在案件裁判上觀點可以不同,思路可以有差異,但并不意味著上級法院就可以管理和控制下級法院的一切事項。垂直管理如果要試行,只能適用于檢察系統,因為按法律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所以,對審判權和檢察權改革的路徑和方向應當區分處理。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這次司法改革方案,不僅強調司法的去地方化,還明確了司法的去行政化目標。不僅在表述上淡化了法院、檢察院作為組織的獨立裁判權問題,更明確規定了獨任法官和合議庭的審判和裁判者地位和責任。從過去司法改革的經驗看,內因起決定作用,司法僅有外部的去地方化,而沒有內部的去行政化,改革的成效會大打折扣。最高法院率先在內部去行政化上開展試點工作,內在機理就在于此。
因此,在司法體制改革目標已經明確的背景下,方向和路徑就顯得特別重要。核心是讓司法權回歸司法本質和憲法定位,實現這一目標,去地方化和行政化,兩者不能偏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