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事業建設費項目資金
一、2014年省文化事業建設費項目資金分配情況(詳見表1)
二、海南省文化事業建設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管理,促進我省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文化事業建設費根據財政部、中宣部《關于頒發<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文字〔1997〕243號)、國務院《關于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41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中宣部關于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6〕43號)等文件規定征收和管理。文化事業建設費專項用于我省文化事業建設。
第三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
(一)各種營業性的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和高爾夫球、臺球、保齡球等娛樂場所,按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在征收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時一并征收。
(四)地方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金庫。
第四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管理。
(一)文化事業建設費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委宣傳部(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文明辦)管理。
(二)文化事業建設費屬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分帳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五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支出范圍。文化事業建設費主要用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重點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設進行宏觀調控等方面的開支。具體的支出范圍包括:
(一)重大活動經費。即用于我省舉辦有關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和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開支:
1.由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負責組織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評比表彰支出;
2.由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負責組織的各類思想道德教育活動等所需支出;
3.由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負責組織的大型綜合文藝演出、慶典等活動的補助;
4.由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責成或批準有關部門承辦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設等活動的補助。
(二)培訓經費。即用于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負責組織或責成有關部門組織的宣傳文化事業人才培訓和教學設備等方面的補助。
(三)優秀作品獎勵經費。即由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組織的用于支持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哲學社會科學方面的優秀作品的創作和獎勵。
(四)省級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維修購置補助。
(五)省級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的特殊需要。
(六)全省基層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建設的特殊困難補助。
第六條文化事業建設費不得用于下列各項開支:
(一)部門和單位人員支出、正常辦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職工福利支出。
(二)部門和單位的基本建設支出。特殊情況,報經省委宣傳部和省財政廳審核批準后個案處理。
(三)宣傳文化企業的支出。
(四)其他不屬于文化事業建設費開支范圍的支出。
第七條預算的編報、核定和執行。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根據“先收后支、收支平衡、專款專用、重點扶持”的原則編制和核定。
(一)文化事業建設費年度支出預算的編報和核定。由省委宣傳部于每年9月20日前受理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項目支出預算申報,并于10月15日前向省財政廳提出下年度支出預算建議數和具體項目。省財政廳根據文化事業建設費上年度收入征繳入庫數、當年預計征繳入庫數以及項目支出預算審核情況核定年度支出預算。年度支出預算中安排的資金須細化到具體項目和單位的不低于70%,剩余部分可作為預留資金,在預算執行中視情況再分配到具體項目和單位。經核定的年度支出預算編入省委宣傳部年度部門預算,并報省政府審定后,報省人大審議。
(二)文化事業建設費年度支出預算的執行。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審定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年度支出預算,按照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繳庫情況和項目實施進度撥付資金。年初預留資金,原則上應于9月30日前完成分配。因特殊原因需調整年初項目支出預算的,由省委宣傳部提出調整意見,報送省財政廳審批;調整項目支出預算超過年初項目支出預算30%的,經省財政廳審核并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預算的調整。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年終入庫數超過當年省財政廳核定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數時,超過部分在核定下年度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時予以安排;省財政廳核定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年度支出預算數,超過當年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年終入庫數與上年結余數之和時,相應調減當年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
第八條決算的編報和核批。
(一)項目承辦單位于年度終了后按規定編制文化事業建設費年度支出決算,并附文字說明,于下年度1月25日前報省委宣傳部審核匯總。
(二)省委宣傳部于年度終了后按照省財政廳有關規定編制文化事業建設費年度支出決算,并附文字說明,于下年度2月底前報送省財政廳核批。
第九條年終結余的處理。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及有關的項目承辦單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年終結余,隨決算報省財政廳審定。
(一)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直接承辦項目未完成事項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事項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結余,由財政收回并在核定下年度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時安排使用。
(二)有關的項目承辦單位未完成事項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事項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結余,由省委宣傳部轉撥資金的繳回省委宣傳部,財政撥付資金的由財政收回繼續用于文化事業建設。
第十條監督和檢查。文化事業建設費的使用必須遵守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要定期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實行追蹤問效。對不按規定使用或違反財經紀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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