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7月1日消息(海口晚報記者光明)省物價局、省水務廳近日印發通知,要求今后凡調整城市供水價格的市縣,必須同步建立起階梯水價制度,2015年底前全面實施階梯水價,未實行“一戶一表”的城鎮合表居民用戶,暫不執行。
合表用戶暫不執行
記者了解到,為引導居民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近日,省物價局、省水務廳印發《加快建立完善海南省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指導意見》,部署全面實行城鎮居民階梯水價制度。今后凡調整城市供水價格的市縣,必須同步建立起階梯水價制度,2015年底前全面實施階梯水價,已實施居民階梯水價的市縣應盡快調整和完善階梯水價制度。
按照統一政策、分步實施的辦法,先對已由供水企業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的城鎮居民生活用水戶實施;對未實行“一戶一表”的城鎮合表居民用戶,暫不執行居民階梯水價,在實現抄表到戶后實施。
階梯水價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為前提,區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充分發揮階梯價格機制的調節作用。
低收入家庭可優惠
根據我省水資源狀況、居民生活用水習慣等因素,《指導意見》將居民用水量設置為三級階梯。第一級階梯水量建議值5.5噸/人·月左右,原則上按覆蓋8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確定,第二級階梯水量建議值7.5噸/人·月左右,原則上按覆蓋95%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確定,第三級水量為超出第二級水量的用水部分。各市縣可結合近三年居民實際用水量,適當調整各級階梯水量,亦可區分冬夏季制定階梯水量。一、二、三級階梯水價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由物業小區報裝抄表收費的合表居民用戶和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水價標準應高于第一級階梯價格水平。
《指導意見》要求各市縣在制定和調整居民階梯水價要嚴格實施成本監審和成本公開,并且做好實施方案聽證工作,同時充分考慮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對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設定一定數量的減免優惠水量或增加補貼等方式,確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實施階梯水價制度而降低。
自2010年以來,省物價局積極指導市縣推行階梯水價制度,加強對各市縣在水價調整時政策指導和督導,東方市、澄邁縣、萬寧市、白沙縣、五指山市、儋州市、瓊海市已實施階梯水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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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城鎮居民階梯水價為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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