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系統巨貪、懷通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原經理佘小年曾去找“大師”王林消災,并以“修廟”名義指示行賄企業給王林匯款150萬元。記者7月7日獲悉,在偵辦佘小年涉嫌受賄一案時,辦案機關曾找過王林,王林不僅表示“認賬”,還承認除150萬外,佘小年另給他匯過80萬元。
各方都認可的那筆150萬有著多重法律含義。佘小年要求行賄企業將該款項打入指定的私人賬戶,無論賬戶是誰的,無論款項所作何用,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財物”的索賄行為。可見,這首先是一筆索賄款,不僅是佘小年構成受賄罪的重要證據,更是索賄這一加重情節的證據。
其次,王林并不是通過等價交換得到這筆錢,這里面并沒有基于某種有市場價值的實際交易,而是基于無償“贈予”,無論佘小年出于何種目的將錢送給王林,這和其他貪官把贓款送給情人、“小三”,沒有本質區別,都是需要被追繳的贓款。湖南郴州市檢察院未對此追贓,確實令人遺憾。
最后,佘小年讓人把這筆錢轉給王林,看似自愿,實為受騙。正是由于王林長期營造的各種假象,讓佘小年輕信王林可以消災,并“心甘情愿”地付出“消災款”。王林真的有能力消災嗎?自然是沒有,大師真有靈的話,佘小年也就不會有此牢獄之災了。
對于王林而言,一直以來,他都在刻意及默許交錯間,極力造成這種能消災的假象,以達到他人“主動自愿”給其財物的效果。這恐將構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從而涉嫌詐騙罪。根據法律相關規定,當地檢察院應將偵辦案件過程中查明的其他犯罪線索轉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查辦。然而,當地檢察院并未那么做,這也使得王林長期逍遙法外。
對于未經查實的80萬元,究竟是佘小年自己“掏腰包”,還是和150萬元一樣,也是指令行賄企業支付?如果是自己“掏腰包”,這筆錢又是哪里來的?這些問題都直接指向這筆錢是否也是贓款,本應視為檢察院在辦案過程所發現的可能新罪行,須一查到底,否則,所認定犯罪數額將并不準確。
總之,這兩筆錢到目前為止還處于不清不楚狀態,然而,當地檢察機關不僅沒有以任何方式及時回應質疑,面對媒體反而唯恐避之不及,這顯然不是一種對法律、對公眾的負責態度。公眾期盼上級檢察機關能夠及時介入,給公眾一個交代。
同時,也須指出,一個以障眼法等雜耍伎倆混跡江湖,曾向媒體承認自己給5萬人看過病,在官商之間做掮客,涉嫌非法行醫、坑蒙拐騙的“大師”,鬧騰了幾十年,卻無人問津,本就耐人尋味。即使被輿論窮追猛打如此之久,被有關部門羅列了“七宗罪”一年多,至今無一落實,未能讓他嘗到一丁點法律的“功力”,更令人生疑。
究其原因,一方面也許在于沒人愿意舉報,另一方面,也許更在于沒人敢舉報,被騙的恐怕大部分都是貪官,反正不是自己的錢,被騙了也無所謂,舉報王林就是舉報自己。如今既然有落馬貪官承認給過錢,王林也“認賬”,那就不妨從此入手,順藤摸瓜,揪出其他貪官污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