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日前因一件不光彩的“挪用千萬科研經費”被查。對于科研腐敗,當然應該零容忍。但除了事后嚴加懲戒之外,治理科研腐敗更重要的是要找準病灶,對癥施藥。就當前的情況而言,這個病灶主要是體現為經費分配上的不夠公平和管理上的過度官僚。
經費分配不夠合理是主因。我國科研經費主要來自政府撥付,行政化的政府顯然無法應對專業化的科研,政府手里有錢,但它卻沒有能力判斷應該撥付給誰,支持什么選題,課題最終成果價值如何。
經費管理的過度官僚化也是促進因素。在課題立項、經費撥付之后,許多學者卻發現自己面臨著尷尬境地:一方面課題經費“難花”,制度規定嚴格,將所有科研人員視為“潛在罪犯”監管;另一方面卻在不斷催促花錢,許多研究機構要求每年至少提前幾個月“完成經費使用”。各種因素相互作用下,套取、挪用、欺詐等種種不光彩的手段便都出來了。
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應以去行政化和規范的同行評議,構建真正致力于探索與發現的學術共同體,培養學者愛國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科研倫理、矢志追求科研的精神和共同體的價值認同。淡化行政管理職能,強化其服務職能,改變現行課題申報和結項規則,實施并尊重嚴格的同行評議,通過任期制、限制同一專家過多參與委員會或評審會等其他措施,避免某個專家或者群體壟斷課題評審和學術評價,防止學霸、學閥和山頭的出現,鼓勵學術競爭,培養更多專家和研究團隊。
而在課題監管和經費管理上,應承認科研人員的智慧貢獻和價值并給予適當回報,經費管理上以科研為本,倡導人性化服務,盡可能便利而不是為難科研人員對經費的利用。當然,應該全程透明和引入外在監督。在選題的設置、申報、立項與結項中,除非涉及國家或商業秘密,應按照政府信息的要求,及時、完整地公布相關信息,悉心聽取建議,認真對待異議。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引入利益中立的境外同行參與。而且,科研項目與經費管理機制要與社會誠信機制相整合,實現信息共享。
還要建立相應的利益沖突規則,規范科研人員兼職甚至開辦公司的行為。最終的目的是,在通過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形成制約的同時,培養學術共同體內在規范的自我約束。 (作者是《環球法律評論》雜志副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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