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一份有關網絡侵權的司法解釋,被認為是首次系統性給“人肉搜索”引發的侵權案件明確了適用的法律。該司法解釋規定,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賠償金最高可達50萬元人民幣。
關于“人肉搜索”的是是非非,已經爭論很久,其中有幾個“假命題”一直在困擾著人們理性分析。一個“假命題”是“人肉搜索”是不可訴的,發起搜索與參與搜索的,均是無法認定身份的眾多網民,責任如何在網友中分配是個不可解的問題,更遑論網友的個人擔責能力。如要維權,維權者將面對無法認定身份的眾多被告,導致訴訟現實中不可行。
還有一個“假命題”,認為“人肉搜索”是免責的。“人肉搜索”與一般性的網絡曝光事件不一樣,發起“人肉搜索”的人,往往基于公憤而非私憤、舉的多是公共利益而非個人私利的旗幟。即便“人肉搜索”導致被搜索的對象遭受了額外的痛苦,但相較于維護的公益,那也是值得的,即使“人肉搜索”削弱了個人隱私保護力度,那也針對的是特定人,對大多數公眾而言,隱私保護從來沒有受到影響。加上網絡信息服務商有“安全港”免責保護,贊成這一“假命題”的人,自然會得出“人肉搜索正義論”。
這些“假命題”妨害了司法訴訟中對網絡隱私權法律的適用,混淆了公私兩領域的隱私權保護,結果是“人肉搜索”有可能被濫用,甚至成為網絡攻擊、地域攻擊、人格侮辱的重災區。規范與明確“人肉搜索”有可能引發的法律訴訟的法律適用,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至少說明這一領域的隱私權保護并不缺位。
“人肉搜索”是不斷把個人隱私信息“漂白”成公共信息的過程,而且是個不可逆的過程,一旦侵害鑄成,將是不可修復的。“人肉搜索”發起者與參與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均應行使注意義務與謹慎義務,把控好公私尺度,不能因公共利益的理由,把不必要的隱私信息也發布出來。司法解釋在“例外規定”中特別強調了“必要范圍”原則,這一點尤其重要。“過猶不及”,“人肉搜索”一旦超出必要范圍,相當于用非法的方法實現一種被假定的善,其結果也一定是惡。
至此,我們可以作出一個結論性的陳述:“人肉搜索”并無正確與錯謬之分,也無正義與非正義之別,只有適當與過度之說。適當的“人肉搜索”知其不斷侵入別人隱私領域,并以尊重他人人格和公共利益維護的原則為限,這也是司法解釋的立場,司法解釋沒有授權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侵入他人的私域,即便純粹出于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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