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丟失后,大家最關心的是能否索賠追回。”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徐玉平說,現實情況是,“幾乎不可能”。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表示,“國家憲法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但面對存款冒領、丟失等質疑,多數商業銀行往往將責任推到員工個人甚至是“臨時工”身上。
“確定是銀行、儲戶還是員工個人的責任十分困難。”劉繼承說。安徽一些遭遇“存款變保單”的郵儲銀行儲戶向記者反映,誤導銷售多發生在偏遠地區,柜臺人員甚至折疊存單只露出簽名欄,直接讓警惕性不高的儲戶簽名。
有些銀行聲稱冒領人提供了儲戶姓名、開戶時間、賬號及住址等信息,因此責任在于儲戶泄露了個人信息。“但從因果關系來看,信息泄露不能說明儲戶一定存在過錯,銀行方面同樣可能造成儲戶信息泄露,直接導致存款丟失。”徐玉平說。
存款丟失后,獲賠更是艱難,扯皮數年的情況司空見慣。2008年,儲戶張某將900萬元存入工商銀行江蘇揚中支行。存款到期后,卻發現已被銀行營業部主任何衛華轉走,用于償還個人債務。經過6年訴訟后,2014年,二審法院認定銀行無過失。
銀行拿他們沒辦法?有些銀行與第三方“合作”
據杭州警方知情人士介紹,“存款大盜”往往在一地或一家銀行得手后,才會展開大規模作案。以本次在杭州作案被抓獲的團伙為例,他們不僅在浙江省內作案,還曾在鄰近多省得手,涉及的銀行包括國有大中銀行和地方小型農信社。“盡管手法高度雷同,銀行卻拿他們沒辦法。”
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教授張宗新認為,儲戶與銀行間構成的是儲蓄合同關系。儲戶存在銀行的錢,如果被犯罪分子通過系統漏洞冒領,除非儲戶參與其中,否則銀行至少要承擔部分責任。
然而在實際中,商業銀行卻頻頻要求消費者自己取證,否則對“丟錢”不負責。“存錢時說國有大行最可靠,還有監測系統等"高科技"保護,丟了錢又來找儲戶要證據、要錄音。”廣東一家上市公司財務總監表示,對類似案件應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由銀行自證沒有過失。
一名銀行業內人士坦言,在沒有書面證據和錄音的情況下,銷售人員往往不承認存在誤導,因此也需要督促銀行完善合同監管,建全可疑交易監測系統。“現在一些基層員工甚至私下和保險公司等第三方展開"合作",并享受提成,銀行方面至少應當為監管不力承擔責任。”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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