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無論陽光貼息還是非陽光貼息,都是“不陽光”的。監管部門對于“貼息”早已叫停。2014年9月11日,銀監會、財政部和央行在《關于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檔次;另設專門賬戶支付存款戶高息”。
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傅明明表示,即便是“陽光貼息”也是銀監會禁止的,要求貸款企業必須要拉來一定的存款,實際上這是一種變相的拉存款。銀行讓企業去拉存,表面上與銀行無關,但事實上銀行工作人員也是參與的,整條利益鏈是一樣的。但因為沒有法律合作文本,多為口頭協議,所以無法抓住直接證據。
他同時表示,“非陽光貼息”,直接將錢打到企業賬戶,銀行這么操作是必須要經儲戶同意,且必須事先告知。作為正常的存款人,肯定是基于銀行的行為或者銀行的合同范本才會簽,其初衷是來存款的,是要和銀行發生法律關系的。不管是不是銀行員工個人行為,銀行都是要承擔責任的,因為對儲戶來講,有理由相信這是銀行的代理行為、銀行的合同行為。
也有專業人士提出質疑,即便多道監管程序都沒有發現問題,銀行系統還應有最后一道關卡,即“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規范。根據央行下發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10個工作日內轉入轉出20萬以上的大額資金時,應記錄、分析該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后進行報告。雖然其主要作用是反洗錢,但還是可以發現資金流動異常的。
針對多家銀行出現存款失蹤的問題,浙江金融職業學院教授應宜遜告訴記者,從外部原因看,目前銀行吸收存款越來越難,一些客戶經理為了獲取業績提成,采用了一些不規范的方法拉存款;而從內部來看,銀行管理不夠嚴密,對客戶經理疏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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