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京召開,對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本次審議稿對于嬰幼兒配方乳粉、農藥使用、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較受爭議的五大核心問題上作出了部分修改。
一、擬對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實行注冊管理
二審稿中提出,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配方實行備案管理。對此,國家食藥監總局提出,目前我國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配方過多過濫,全國有近1900個配方,平均每個企業有20多個配方,遠高于國外這類企業一般只有2至3個配方的情況。為確保安全,建議實行注冊管理。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配方實行注冊管理,有利于保證這類特殊食品的安全,如國務院有關方面論證同意進行注冊管理,建議作出相應修改。
此外,三審稿中還刪去不得以委托、貼牌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規定,保留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規定。
二、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
劇毒、高毒農藥的使用是本次審議的熱議問題。在此前的第二次審議中,有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明確對頂全面淘汰劇毒、高毒農藥。而農業部提出,當前全面淘汰尚不可行,不利于農業生產和糧食安全,并且對于部分高毒農藥,如嚴格按照規定使用,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也沒有完全禁止使用這類農藥。
三審稿中指出,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動劇毒、高毒農藥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同時增加規定,即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
三、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取得許可
二審稿中要求,從事食品銷售,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農民出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取得許可。對此,三審稿結合社會公眾及相關部門反饋,對上述情況進行了明確,并做出相應修改,將“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修改為“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三審稿還增加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人員,或者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且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此外,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如果使用了保鮮劑、防腐劑等各類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均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四、保健食品應標明不能代替藥物
三審稿中明確指出,鑒于我國添加中藥材的保健食品較多,保健食品原料目錄除了需標明名稱、用量之外,還應當包括原料對應的功效。且明確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與注冊或備案的內容相一致,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除此之外,結合常委委員及社會公眾所提出意見,主管部門在注冊和備案工作中,還應當加強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
五、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擬繼續實施注冊管理
三審稿提出,現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對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未作規定。一直以來,我國對這類食品按藥品實行注冊管理,截至目前共批準69個腸內營養制劑的藥品批準文號。2013年,國家衛計委頒布了此類食品的國家標準,將其納入食品范疇。
人大法委會綜合國家食藥監總局和國家衛計委的意見,在三審稿中指出,為保障特定疾病狀態人群的膳食安全,對這類食品維持現行的注冊管理做法是必要的。注冊時,應當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以及表明產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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