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獲悉,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對溫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判決。被告人溫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0元;被告人吳某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000元。
2014年,海口市食藥監局根據群眾舉報,歷經2個月的跟蹤暗訪,于2014年8月6日上午兵分兩路,同時查處了位于海口市美蘭區錦山里129號的違法食品加工點和海口市美蘭區東門市場的違法臘味攤位。在加工點,執法人員發現吳某某正在加工間炮制牛百葉,加工間內有多桶已加工好和正在加工的牛百葉共計960公斤、現場還查獲甲醛溶液40瓶(500ml/瓶)、氫氧化鈉1包(25kg/包)、過氧化氫6桶(共計127.5 kg)。在臘味攤位,執法人員還查獲少量牛百葉和記賬本。
經檢驗,查獲的牛百葉和牛百葉浸泡液均檢測出甲醛和過氧化氫成分。經調查,海口市和平北路錦山里129號違法食品加工點女主人林某某雇傭吳某某用過氧化氫、過氧化鈉和甲醛浸泡加工生產牛百葉,加工好的牛百葉由林某某的女兒溫某拿到海口市美蘭區東門市場檔口18-19號鋪面銷售。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溫某等人涉嫌觸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海口市局將該案移交公安部門偵辦。該案證據確鑿,公安部門偵辦期間,溫某等人自愿認罪,最終得到了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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