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30日發布通知,經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稀土、鎢、鉬資源稅清費立稅、從價計征改革。
根據兩部門發布的《關于實施稀土、鎢、鉬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通知》,稀土、鎢、鉬資源稅由從量定額計征改為從價定率計征。稀土、鎢、鉬應稅產品包括原礦和以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
通知稱,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礦加工為精礦銷售的,按精礦銷售額(不含增值稅)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資源稅。納稅人開采并銷售原礦的,將原礦銷售額(不含增值稅)換算為精礦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在適用稅率方面,通知規定,輕稀土按地區執行不同的適用稅率,其中,內蒙古為11.5%、四川為9.5%、山東為7.5%。中重稀土資源稅適用稅率為27%。鎢資源稅適用稅率為6.5%。鉬資源稅適用稅率為11%。
針對共生礦、伴生礦的納稅,通知稱,稀土共生、伴生的鐵礦石,在計征鐵礦石資源稅時,準予扣減其中共生、伴生的稀土礦石數量。與稀土、鎢和鉬共生、伴生的應稅產品,或者稀土、鎢和鉬為共生、伴生礦的,在改革前未單獨計征資源稅的,改革后暫不計征資源稅。
此外,通知還對稀土、鎢、鉬資源稅的納稅環節、納稅地點和其他征管事項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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