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原因復雜
但入刑能否終結醫鬧?盧意光的答案是否定的。“即使‘醫鬧入刑’,也并不意味著就能杜絕‘醫鬧’,避免傷害醫生等惡性事件發生。”盧意光說,自己曾經也是一名醫生,正是在目睹了隔壁科室的一起醫患矛盾后,切身感受到處理醫療糾紛,一定需要有熟悉醫學和法律兩個專業的人員,才有可能逐步建立有公信力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為此決定投身法律事業。
溫州殺醫案、哈爾濱醫院行兇案……面對不斷發生的惡性事件,為了打擊涉醫犯罪,我國不斷加大處罰力度。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5部委,聯合向社會發布《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嚴肅追究、堅決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明確依法懲處六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對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適用死刑的,堅決依法適用死刑。
但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盧意光認為,僅靠加大對醫鬧的打擊力度,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醫患糾紛的形成原因很復雜,尤其是惡性事件發生的背后往往包括極端貧困、患者精神因素、診治過程中溝通不暢或診治失誤、缺乏合理合法解決糾紛渠道等各種因素,需要對原因做深入的分析。
同時,“看病難、看病貴”等醫療體制的問題則是醫患糾紛發生的根本性原因之一。比如公立醫院不改變以藥養醫等制度性問題,就難以解決過度醫療等弊端,客觀上增加了醫患糾紛發生的幾率、激化了醫患矛盾。
因此,必須仔細梳理分析醫患糾紛、乃至惡性涉醫矛盾事件背后的原因,否則只是治標不治本,讓醫生個體承擔了醫療體制的問題和后果,對醫患而言都是“雙輸”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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