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的小伙子在如廁時,出租屋中的蹲便器忽然發生爆裂,小伙左腳當場陷入蹲便器致跟腱斷裂流血不止。小伙認為,房東沒有及時維修好坐廁,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房東則提出,蹲便器本來就有裂縫,小伙繼續使用則屬于其自己疏忽。昨日,記者從南海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房東有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一審判決房東賠償1萬余元。
租客:“廁裂”割傷左腳
來自湖南的唐女士自2007年3月起就在南海羅村租下一間房子,由于房東潘伯已年過七旬,他平時就委托朋友曹先生來處理房屋出租的相關事宜。
唐女士表示,今年春節前,出租屋廁所蹲便器因老化出現裂縫,她要求房東進行維修或更換,但房東不予理睬。4月16日,唐女士19歲的兒子小民在廁所如廁時,蹲便器突然裂開,導致小民的左腳陷入蹲便器并流血不止。唐女士趕緊把小民送往羅村醫院治療,結果被診斷為被瓷器割傷致左跟腱斷裂,需要住院。小民住院7天后出院,繼續門診治療,醫囑休息兩個月。事發一個多星期后,曹先生請人到出租屋更換了已裂的蹲便器。
因協商無果,小民一紙訴狀把房東潘伯和曹先生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賠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合共2萬余元。
兩被告辯稱,小民的陳述屬單方陳述,不足采信。唐女士從未告知過兩被告房屋蹲便器已經出現裂縫,還一直使用該廁所,也沒有對小民使用廁所蹲便器提出足夠警示和告知義務。而小民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清楚使用有裂縫的蹲便器可能導致的風險,仍繼續使用,屬于自己的疏忽。
庭上,原、被告均確認潘伯是涉訴房屋的出租人,其指定曹先生處理涉訴房屋出租的相關事宜。
法院:房東有維修義務
經審理,南海法院認定小民提供的證據已足以證明其在涉訴房屋因蹲便器裂開而受傷,并采信小民提出的承租方已于今年春節前要求兩被告前來維修或更換涉訴房屋蹲便器的陳述。
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本案中,潘伯作為涉訴房屋的出租人,應負有對涉訴房屋蹲便器的維修義務,該義務不以承租人的主動提出為前提,即出租人應定期對租賃物進行檢查。因此,潘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曹先生并非涉訴房屋的出租人,無須承擔責任。經核算,法院一審判決潘伯應向小民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合共1萬余元。
羅村法庭副庭長宋國俊提醒,房東對租賃的房屋及屋內固定裝置負有修繕義務,應定期對租賃物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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