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江西、重慶等地相繼出臺意見,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實行“周五下午加周末”的2.5天的彈性休假模式,以促進錯峰休假出行。國家旅游局稱,實行彈性作息需要遵循國家法律規定每周40小時工作時間的前提。(12月9日《新京報》)
但凡假日的話題總是引人關注、充滿爭議,休假不夠和休假質量不高,使得人們對假日有著異乎尋常的焦渴。對于所謂的“2.5天休假”,人們懷疑這個模式的可行性,擔心淪為機關事業單位的“新福利”,即是如此。
其實,“2.5天休假”模式并不是放假的規定,不具有強制力。這個提法源于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其表述為“鼓勵彈性作息。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優化調整夏季作息安排,為職工周五下午與周末結合外出休閑度假創造有利條件。”“鼓勵”、“有條件”、“依法調整作息安排”等等,都是限制條件,其目的是在保證工作和勞動秩序的前提下,給職工外出休假創造條件。所以,簡單理解為“周五半天假”是片面的。
隨著職工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交通越來越便利,事實上給予了短假休閑旅游以充分的空間,不管是自駕游,還是鐵路出行,幾百公里不過幾個小時,讓周五出行具備了客觀條件。只是正常的作息安排,可能給外出休假形成一些制約。如,下班買不到趕趟的車票,或者自駕出游太晚、太倉促等等。這些問題都可以通過調整作息安排來規避工作與出行的矛盾,尤其是夏季白天較長,如果周五相對于往日早一點上班,中午休息的時候適當壓縮,在保證工作時間不變的情況下,下班的時間或許就能從6點提前到4點。又比如,夏季工作時間,周一至周四每天增加半小時,周五相應減少兩個小時等等。讓作息彈性起來,賦予休假出行的便利,而不是一味用減損勞動時間來增益休假出行。
當然,“2.5天休假”模式對于周五下午如何“彈性作息”尚缺少明確的細致設計,之于執行層面,被“有條件”異化成為“半天假”的福利,這樣的擔憂并非多余的。倘若是公司、企業等非公共機構,可以視為人性化的設計,但到了機關事業單位,或許就成了特權的“福利”。國家層面基于各地方、各行業的差異,著眼宏觀采取原則性的表述并不無不妥,而到了地方不能僅限于規定的照搬重申,還應在兼顧公平的前提下,如何落實提出可操作性的細則。事實上,“2.5天休假”模式倡導是“勞逸結合”的社會生活方式,在勞動與休假調節之間運用彈性的手段,來求取矛盾的最大公約數,在實踐上讓有條件的群體先行動起來,最終形成一種共識與習慣,通過微觀層面的自主調節,使得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對此,來自公共管理層面,要做好的是引導和服務,不能單位的一刀切,也不能停留在紙面的模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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