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日,中國紀檢監察報發文稱,2016年是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式實施的第一個年頭,正所謂“新規漸磨,伐柯不遠”。新法規立起了道德高線、紀律紅線、法律底線,對全體黨員及黨員領導干部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寶劍鋒從磨礪出,元旦春節就是紀律鋼尺的“試水期”,誰碰誰流血。
去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樹立了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紀律底線。此后,中紀委網站連續推出四期“黨內法規權威答疑”,請中央紀委法規室陸續解答網友關注問題,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特別梳理出10大網友關注的問題,供大家學習參考。
提問背景:《條例》全文有17處提及“黨員領導干部”,是否可以理解處分條例全篇是對黨員的紀律要求,這17處寫明“黨員領導干部”的是對領導干部規定的更高些的條文?“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是什么?什么職級算領導干部?
中央紀委法規室:分則中以“黨員領導干部”為主體的條文說明該條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干部,一般黨員不適用該條。
目前,“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中共黨員。
二是國有企業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以及上述企業中其他相當于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中共黨員。
三是事業單位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事業單位(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領導班子和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的中共黨員。此外,已退出上述領導職務、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共黨員干部也屬于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
中央紀委六次全會系列前瞻報道之三提問背景:《條例》第46條中“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何為“妄議”?具體的標準是什么?怎樣算是正確的討論議論,怎樣算是“妄議”?
中央紀委法規室:“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是這次修訂新增的違紀行為。之所以這樣規定,最重要的依據是黨章。黨章在總綱中規定堅持民主集中制是黨的建設必須堅持的四項基本原則之一。它一方面要求必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又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貫徹執行。
黨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針政策時,通過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聽取有關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建議,但是有些人“當面不說、背后亂說”“會上不說、會后亂說”“臺上不說、臺下亂說”,實際上不僅擾亂了人們的思想,還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妨礙中央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造成了嚴重后果。對該類行為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對于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
中央紀委六次全會系列前瞻報道之三提問背景:根據《條例》第88條關于“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規定,是否黨員干部以后不準買賣股票和進行證券投資?
中央紀委法規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是關于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處分規定。其中,第(三)項將“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作為違紀情形之一列出。充分理解該項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未改變原條例的規定。原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將“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列為違紀情形之一,其中“違反規定”的表述與該條第一款開頭“違反有關規定”的文字表述重復。修訂過程中,為避免重復我們刪除了“個人違反規定”,實質內容沒有變化。
關于買賣股票問題,我們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在當時國家證券市場監管機制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于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市場的管理越來越規范。因此,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買賣股票的規定,并出臺了《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于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中央紀委六次全會系列前瞻報道之三提問背景:根據《條例》第32條規定,黨員犯罪輕微,雖有罪但免于起訴和刑罰,或單處罰金的,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但根據我國刑法修正案(九),從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一些交通違法行為也屬于犯罪,比如嚴重超員或者超速,對于這些行為是否也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
中央紀委法規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2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這一條文是此次修訂新增的內容。根據該條的規定,不論何種犯罪行為,只要是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均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央紀委六次全會系列前瞻報道之三提問背景:《條例》第68條關于“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的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和“自發成立”的含義是什么?中學、大學都有同學會,參加這樣同學會的活動是否都視作違紀?怎樣的同學會會被視為違規組織?
中央紀委法規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正確理解該條需要把握三點:
一是該條規定的主體僅是“黨員領導干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該條所稱的“有關規定”是指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即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行為構成違紀的前提是違反該規定。該通知明確要求,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三是該條所稱的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是指未經登記注冊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因此,黨員包括領導干部在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并不違反黨的紀律。要注意區分該違紀行為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正常聚會活動,只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是違紀。
中央紀委六次全會系列前瞻報道之三提問背景:《條例》第83、84條提及收受、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對于“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標準怎么認定?發達地區和落后貧困地區對于“正常禮尚往來”標準不同,這個標準是否能做出準確規定?
中央紀委法規室:從近年來的辦案實踐看,從事公務的黨員干部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問題比較突出,嚴重影響了黨員干部形象,破壞了黨群干群關系,是產生腐敗行為的溫床,有必要對這類行為予以紀律規范。《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沒有對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行為搞簡單的“一刀切”,而是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了規定。
一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也就是說,對于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一律不準收受。
二是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要予以紀律處分。這是新的規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學、老鄉、朋友等贈送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雖與公正執行公務無關,但如果“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要予以處分。
所謂“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一是指在禮節上講究有來有往,換句話說就是你對我怎么樣,我也對你怎么樣,不能只來不往。二是指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經濟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的禮品、禮金價值。具體給予處分時應根據各種因素綜合考慮酌情處理。
中央紀委六次全會系列前瞻報道之三提問背景:《條例》第126條規定“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生活奢靡,貪圖享樂”的定義是什么?黨員用自己家庭的合法收入買豪車、名表等,會不會被群眾舉報,是否會受到處分?
中央紀委法規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6條是關于黨員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并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給予紀律處分的規定。其中,“生活奢靡、貪圖享樂”主要是指黨員背離了黨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義務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尚儉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講排場,比闊氣,動輒揮金如土,恰如群眾批評的那種土豪氣。他們的行為,明顯超過當地正常生活消費水平和群眾對黨員應當是社會主義新風尚和社會主義榮辱觀帶頭踐行者的要求。
所謂“不良影響”,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風俗習慣和群眾的反映等因素綜合考慮。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黨員、干部靠自己的勞動,生活過得好一點,群眾完全理解,但過分奢靡,群眾會認為他們沒有體現出先進分子的本色,不像一名共產黨員的所作所為。
中央紀委六次全會系列前瞻報道之三提問背景:新版條例刪除關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相關規定,如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應當依法給予黨員干部行政處分,再按新版條例第34條的規定,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但沒有明確給予什么等級的處分。而舊版條例對此明確為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可以給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是否表明新版條例對黨員在計劃生育政策方面放寬了要求?
中央紀委法規室: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廣大黨員都應自覺遵守、執行。在剛剛召開的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上,中共中央關于十三五規劃的建議中提出,“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將來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若做了相應修改,一對夫婦兩個孩子也是“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也要嚴肅執行。修訂后的《黨紀處分條例》刪除超計劃生育的處分條款內容,主要是按照紀法分開的原則,既然國法有規定,黨員就應當模范遵守。《條例》不再重復規定,絕不意味著是對黨員在遵守國法、計劃生育國策方面的松綁。如果黨員違反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構成違紀的,就要按照總則中的紀法銜接條款予以處分。
中央紀委六次全會系列前瞻報道之三提問背景:《條例》第27條、第30條和第34條結合起來看,可理解為在發現黨員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后,給撤職以上處分。如果先給了處分,移送司法后不起訴、免于刑罰或者改判了,被處分的黨員可能以判決結果來申訴,紀檢機關可能又要重新調整作出相應的處理。而如果移送等司法判決后再處分,又不能體現快查快結的要求,且第27條就失去存在的意義。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才能更好體現這三個條文的規定要求?
中央紀委法規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27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在執紀實踐中,對于涉嫌故意犯罪且可能被司法機關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或者被單處或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可以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涉嫌過失犯罪,可能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也可以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以與移送司法后的司法處理結果保持協調。
對于涉嫌犯罪但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可能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于刑事處罰的,則可以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對黨員是否涉嫌違法犯罪、涉嫌犯何罪、司法機關可能做何處理有不同認識,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先依紀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在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前,至遲應當在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前,依據司法機關對黨員涉嫌違法犯罪處理意見做出紀律處分。如果移送司法前已經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在司法審判中作出無罪判決的,應當根據司法審判結果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中央紀委六次全會系列前瞻報道之三提問背景:《條例》全文共有29處提及“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有關規定”是指哪些規定,是否可以明確列出?
中央紀委法規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具體條文中提及的“有關規定”,是指一旦實施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具體行為,是否構成違紀的前提性規定。也就是說是否構成違紀要以是否違反了有關規定為前提條件。這些規定主要是指現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比如《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再比如,《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等等。采取援引有關規定這種方式,主要是因為這些規定的內容很豐富,不可能在條例中一一列舉。同時,隨著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發展,也可能會出臺一些新的規定或者修訂相關的規定。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夠更好地適應管黨治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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