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目前關于房地產稅的構成要素,爭議還很大。這包括了房地產稅的稅率和征稅、免征范圍,以及征稅辦法等。例如稅率該從低還是從高,是按套還是按面積征收等問題都需要加以明確。
第五,征收房地產稅的一些前提條件正亟待加以完成。我國全面完成不動產登記是實施房地產稅的前置基本條件之一,這個摸底工作完成后,才能按照存量數據相對科學地制定政策并加以實施。同時,房產價格的評估體系需要建立并加以完善,這也是征稅所需的必要條件之一。
第六,關于房地產稅的立法模式也需要清晰地確立起來。房地產稅是統一通過中央層面的立法決定一切必要因素,還是可以適當賦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決定權限,這個問題在房地產稅法草案在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前,應該予以明確。
最后,由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基本完成,地方財政原有的第一大稅種營業稅已經消失。因此房地產稅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著形成地方新的主體稅種的功能。這也要求房地產稅應該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地方的財政收入,如果暫時不能保障,中央是否要加大對于地方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進而保證地方的財力平衡,也需要有關方面一個明確的態度。
□焦點
房地產稅率設置應以減輕個人稅負為考量
公眾對于房地產稅最大是關注點還是集中在稅率等問題上,被問及“對于稅率的設置有何建議”時,劉劍文稱:“我認為即使推出房地產稅,也要優先保障公眾的生存權。因此對于房地產稅的稅率設置,應該以降低稅率和減輕個人稅負為重要的考量。”
此前房地產稅已先行在上海和重慶兩地試點征收,兩地也采取了不同的征繳辦法和稅率。房地產稅是應該全國一盤棋統一稅率和征收范圍,還是各地可因地制宜自行確定征繳辦法?對此,劉劍文稱,這方面建議全國人大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放權。由于各地物價、房價差異較大,各地財政水平不一,因此建議全國人大就房地產稅立法時只制定統一的框架性規定,適度放權給地方,允許各地省一級人大常委會制定不同的征繳辦法和稅率等實施細則。
取消土地出讓金短期內很難加以改革
目前我國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較為依賴土地出讓金。財政部數據顯示,2015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33657億元,同期全國財政收入152217億元。雖然業內有觀點認為房地產稅取代土地財政將是大勢所趨,但房地產稅落地實施的同時,土地出讓金就會被取消嗎?
對此,劉劍文表示,如果房地產稅剛剛推出,就讓房屋持有人來承擔這幾萬億元的土地出讓金,恐怕還不能一蹴而就。對于收取土地出讓金這種方式,短期內恐怕還很難加以改革。不過,有關部門在對房地產稅立法的過程中,一定要對房地產稅和土地出讓金這二者進行一體化思考和研究。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由于稅務部門人手不足等因素,可以考慮讓房產中介組織代繳房地產稅。“類似單位為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種方式出于對房產中介的誠信程度、職守操守和業務能力等水平相對偏低等問題的考慮,肯定是不適宜的。”劉劍文說,不過,屆時如果個人有需求,房產中介倒是可以考慮推出協助房產持有人辦理房地產稅繳納手續的服務。同時有關部門可以考慮采取多樣化的征繳方式,例如既包括稅務部門主動征收,也可以由個人自行繳納或者委托他人、中介協助繳納等。
□記者觀察
房地產稅出臺應更嚴謹
影響一項政策出臺速度的關鍵因素之一,就是政策影響領域內利益問題的界定。與房地產稅不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從試點之初,其政策初衷便被明確為減輕納稅人負擔,解決這兩項稅種間部分重復征稅的問題。有關部門多次公布精準測算的減稅金額,也一再印證了這一點。
這樣一項減稅政策在當前居民收入分配失衡的前提下,無疑相比于增稅政策更得人心也更易于推行。
而對于房地產稅來說,被不少人認同為一項增加個人稅收負擔的新增稅種。但作為推高房價因素之一的土地出讓金,則尚未得到有關部門關于其會取消的任何正式表態。
當前,我國正通過清費、降價、減稅等一系列舉措為企業和個人減負。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郝如玉在第十屆“中國經濟增長與周期”論壇上也曾提到,“西方國家的稅收為什么抵觸小,它的社保非常發達。”
然而近日人社部已經明確,按照工作計劃,今年將拿出延遲退休方案。同時,研究退休職工繳醫保一事也被提上議事日程。曾有業內專家認為,我國似有社保去福利化過快之嫌。
在社保福利可能有所降低的前提下,房地產稅的立法進程中,各項因素達成共識的過程可能更加艱巨,出臺過程應該更加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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