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8月31日消息(記者羅津)《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9月1日將在全省施行,《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和管理,并提出違反規定開發亂建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定》的施行,必將為海南生態安全屏障筑牢一道堅實的法律防線。
紅線控制保護5大區域
“《規定》以立法形式對生態保護紅線區實行嚴格保護,將各類開發建設活動限制在資源環境承載力之內,對保障海南生態安全和生態環境質量,優化空間布局和產業格局,控制城鄉發展邊界,促進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實現綠色崛起,具有重要意義。”省生態環保廳負責人認為。
生態保護紅線主要是將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海洋特別保護區、海岸帶及自然岸線等這些重要的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區,劃入生態保護紅線范圍。《規定》中明確了5大類區域,分別是:自然保護區等重要生物多樣性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要水源保護和涵養區,重要水土保持區,重要防洪調蓄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旅游功能保護區;海岸帶自然岸線及鄰近海域;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入海河口,紅樹林、珊瑚礁和海草床集中分布區,潟湖等;其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或者生態環境敏感、脆弱的區域,包括公益林、天然林、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等。
同時,還對一類和二類生態保護紅線區的劃分范圍做出了規定。一類生態紅線區為具有極重要生物多樣性、水土保持、水源涵養等生態服務功能的區域以及海岸帶、海洋生態環境極敏感、脆弱區域,至少包括: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野生近緣種分布區、領海基點保護范圍等區域。未納入一類部分的生態保護紅線區,為二類生態保護紅線區。
紅線劃定助推海南綠色崛起
《規定》在強化政府監督管理,在守“線”有責、守“線”盡責方面做了具體規定。違反規定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內進行開發建設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海洋、規劃、國土資源、林業、水務、農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或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或者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關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涉及6種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6種行為分別是:未依法劃定或者調整生態保護紅線的;對不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區開發建設管理目錄的建設項目予以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未對生態保護紅線區內違法建設依法查處的;未按規定受理投訴或舉報的;對發現或群眾舉報的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的行為,不按照規定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導致生態保護紅線區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
為逐步引導生態保護紅線內的居民退出,還生態敏感區、脆弱區一片安寧,《規定》還提出政府要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區生態移民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引導重要江河源頭等一類生態紅線保護區內居民逐步退出,明確生態補償范圍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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