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9月13日消息(見習記者黃暉?通訊員羅鳳靈?葉玉華)2015年11月,貴州某高校一名女大學生到海南探望男友父母,在幫忙做家務時不慎跌入蓄水池溺亡。2016年9月13日,海口網記者從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南二中院”)獲悉,海南二中院作出判決,蓄水池管理者賠償女大學生父母經濟損失近十七萬元。
2015年11月,年僅20歲的貴州某高校女大學生吳某跟隨男友王某,來到海南省東方市某種植園探望王某父母。11月25日上午,吳某做午飯時突遇停電停水,為盡快做好午飯,吳某決定去蓄水池洗菜,但不慎跌入池中。王某和父母干完活回家時到處找不到吳某,卻發現菜盆和吳某的拖鞋漂浮在種植園的蓄水池中,于是找到熟悉水性的人到池內尋找。打撈上岸時,吳某已身亡。事后,吳某父母以盧某(王某父母受雇于盧某的種植園)管理蓄水池不當為由將盧某訴至法院。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蓄水池雖然位置偏僻但仍屬于公共場所,蓄水池面積250平方米,水深2.4米,四周光滑,坡度較大,卻沒有設置防護和警示標志。在沒有警示標志或口頭提示的情況下,人很容易滑入池中。盧某作為蓄水池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應當預見蓄水池的危險性,但盧某卻未設置防護設施。吳某在種植園探親生活近半個月,在明知靠近蓄水池可能存在危險的情況下仍去洗菜,應承擔溺亡事故的主要責任。
海南二中院作出判決,蓄水池管理者盧某賠償吳某父母經濟損失16784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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