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8日從江西省財政廳了解到,經省政府同意,江西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印發文件,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和老紅軍、抗戰離休干部配偶生活補助計發辦法及標準。
據介紹,該計發辦法為按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標準的一定比例計發,計算時間從2016年1月1日起。
江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110%;因工死亡后,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120%。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死亡后,其遺屬生活補助按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無固定收入的配偶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160%;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紅軍、老干部去世后,其無固定收入的配偶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180%。
此外,建國前參加革命,因照顧老紅軍、抗戰離休干部身體及家庭困難等原因,經組織批準于1952年至1955年間復員、退伍的老紅軍、抗戰離休干部配偶,配偶本人屬解放戰爭時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的,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230%;配偶本人屬抗戰時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的,補助標準為全省城市低保標準的26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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