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明天(31日)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關于草案如何加大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引起熱議。
從2013年的南京餓死女童案,到去年的南京虐童案,讓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民法總則草案通過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撤銷監護人的情形,但同時也作出了恢復監護人資格的規定,指出:“原監護人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不少人對這一條款有不同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于世平表示,在實踐中,如果新監護人已與被監護人已經建立了良好的信任關系,只是因為原監護人恢復資格,這種已經建立良好信任的新監護關系即刻停止,與尊重被監護人意愿的原則有沖突。因此,建議將該條的后一句修改為“經被監護人同意或者為保護被監護人利益確有必要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江西省景德鎮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伍枝勤認為,對“確有悔改”的認定在實踐中將難以操作,建議刪除這一條款。
針對當前我國城鄉之間大量勞動力異地流動,留守兒童問題突出的現狀,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李培林建議規定監護監督制度,對監護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監護職責的,予以監督,促使其改善。
例如,農村家庭父母長期進城務工,雖然名義上還是監護人,但實際上不能對留守兒童履行監護職責;留守兒童即使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也有監護人名分不明、監護人職責不清的情況。如果有監護監督制度,就可以要求留守兒童父母進城務工時,必須先行委托特定人作為監護人,以便明確監護職責。另外,可以設立監護監督人,由村委會或居委會等擔任,在發現監護人缺位時,請求重新選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違反監護職責時,予以糾正。這樣,就會更有利于保護留守兒童等被監護人權益。(記者侯艷)
?
?
相關鏈接:
編纂民法典當扎根中國土壤?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