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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1
公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認為,這個公約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不需要獲得之前學校的同意,也無需承擔違約金等責任,只是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而已。其中,也不排除一些特殊情況,比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了高額的培訓費用,可在合同中約定一定的服務期,服務期未滿而跳槽才需要支付相應折合的培訓費作為違約金。
劉昌松稱,溫州市民辦教育協會歸溫州市教育局主管,因此溫州教育局應當主動進行干預,不能讓這種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公約”在該地區盛行。若稱該公約為道德公約,這一辯解也不能成立,道德規范應靠道德譴責和輿論壓力讓其遵守,“招聘其他學校一名合同期內的教師,要承擔30萬元巨額賠償的責任,怎么是道德規范呢。”
劉昌松表示,該公約以對教育機構巨額懲罰的機制,來嚴重約束教師的合理流動,這樣的約定是嚴重違反國家法律的,因而是無效的。
焦點2
是否阻礙師資合理流動?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根據頒布的公約內容分析,此舉是否阻礙教育資源的流動,關鍵還要看這項規定在頒布后的效果。如果當地確有惡性競爭,而該公約的簽署,使得參與的學校都能夠有效促進教師的良性流動,說明這種地方性的嘗試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作為道德約束的方式,未嘗不可。但如果在實施過程中,限制了人的創造性和積極性的發揮,則應該廢除。
根據多年教育經驗的判斷,儲朝暉認為一個教師的去留,是和所在學校的整體環境和教學條件等因素相關,不單局限于薪酬。“做教師這個職業的,可能從自身出發,更在意學生和學校的認可和感情上的信任,這種公約能否起到效果,還有待觀察,它更像是特殊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劉昌松則認為,溫州是國家民辦教育綜合改革的試點地區,應更加符合國家法律鼓勵勞動者同勞動條件更好結合的方向改。因而,公約限制教師流動的措施,不是改革,而是倒退,主管部門應該明令禁止。
PK
贊成
●村委會一把手:目標不錯,方法不好操作。
●光纖主語:對于教育公平性來講,好老師被挖走,學校的師資還是很大程度影響教學質量。
●阜南王要:這就是溫州人,抱團、有契約精神!
反對
●心理測試軟件大哥大李守龍:這種政策是逆市場規律的,人才的合理流動就是受高薪為中心的人性滿足而推動。學校不能給予教師好的待遇與發展前景,其他學校自然可以挖人。
●馬鄧三:誰給的條件優厚就去哪兒,學校間也需要競爭,學校為什么留不住好教師,還是得從自身找原因,而不是利用行政命令強行干涉!
●好名字全都被注冊了:人往高處走,現在房價物價不斷上漲,教師也是一種職業,也是為了掙錢養家,有更好的待遇為何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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