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5日電(記者王茜)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布最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進一步從實體上統一減刑、假釋案件的辦案理念、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一些“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后,千方百計通過徇私舞弊、權錢交易獲得減刑或將得到遏制。
“前些年,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尤其是一些‘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之后,減刑相對較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過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個別案件辦理違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損害巨大?!弊罡呷嗣穹ㄔ簩徟斜O督庭庭長夏道虎表示。
據介紹,這與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對減刑、假釋的規定過于原則有關。近年來全國減刑、假釋案件平均每年在60萬件左右。減刑、假釋的司法實踐中,遇到不少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亟待研究解決。例如,如何界定減刑、假釋性質問題,如何科學設置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以保障刑罰最佳執行效果問題等。
“對這些問題進行統一明確的規范是各地的強烈呼聲,也是進一步統一減刑、假釋工作的辦案理念和標準,確保案件辦理公平公正的迫切需要?!毕牡阑⒄J為。
對此,此次修改在2012年規定的29個條文基礎上,修改條文17條,合并條文2條,刪除(程序性)條文6條,新增條文20條,保留不變3條,總條文達42條。
明確了減刑、假釋的性質及適用要求;依法嚴格規范“從嚴控制減刑、假釋罪犯”的減刑、假釋工作;細化刑法修正案(九)有關減刑、假釋的新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的規定;倡導擴大假釋適用;堅持問題導向,注重解決司法實踐中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難點問題。
據悉,此規定將從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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