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規模小和分散,小作坊一直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難題。省政府近日出臺的《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打響小作坊管理規范戰,對小作坊的生產、經營和處罰都予以明確。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銷售范圍固定,達不到國家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要求,從事地方特色或者傳統工藝生產加工食品的生產經營者。
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辦理工商登記,并于工商登記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違反規定經營這10類食品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包裝上要標注“小作坊食品”
辦法規定,小作坊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采購或者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查驗并留存供貨者的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或者其他相關憑證,建立進貨(原輔材料)、銷售臺賬,食品召回和銷毀記錄。
小作坊應當在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配料表、儲存條件、生產地址、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并清晰顯著標注“小作坊食品”字樣。對難以包裝和標識的食品,應當在小作坊備案時予以說明。
食品經營者采購小作坊生產經營的食品,應當索取小作坊食品出貨單,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臺賬,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未履行該規定義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
2 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3 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4 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 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6 用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7 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罐頭等高風險食品品種;
8 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9 委托或者受委托、以分裝方式生產經營的食品;
10 國家和本省禁止生產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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