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償還高利貸,女子吳某找陌生人冒充父親、偽造虛假證明材料,到銀行抵押父親房產,騙取抵押貸款83萬元。而擔保公司女員工何某為賺取業務提成及好處費,為吳某偽造貸款所需文件。后二人均因騙取貸款罪分別獲刑10年和2年,處罰金10萬元和2萬元。
抵押父親房產騙貸款
經查,吳某因欠下巨額債務無法償還,于2013年2月至3月間,在東城區一家擔保公司內,提供了盜用其父的房產證、身份證、戶口本以及偽造的其父婚姻、收入、消費等多項虛假輔助證明材料,并找來一名男子假冒其父,與某銀行簽訂了額度為83萬元的抵押消費貸款合同。
何某在代表擔保公司為吳某辦理貸款中,為幫吳某順利取得銀行貸款,偽造了上述虛假輔助證明材料,私下收取好處費6700元。吳某將貸款全部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生活消費,并在連續4個月共還款17000余元后停止還款。
據悉,吳某辦下貸款后就告訴了堂兄實情,吳父得知后,當日拿著家里的房本到豐臺區房地產交易權屬發證中心,經鑒定該房本是假的。他這才知道,六七年不來往的女兒從家里偷拿了房本。隨后,他起訴銀行要求判決抵押貸款合同無效。
鑒定機構對合同簽名筆跡鑒定,證實簽名并非吳父本人書寫,法院判決合同無效。后銀行多次催收,但始終聯系不到吳某,遂報案。2015年6月7日,吳某被抓獲,何某也被傳喚到案。
找人冒充父親面簽
據吳某供述,她曾在一家旅行社工作,后來做私團。因資金一直周轉不靈,2012年年底欠下借款及高利貸幾十萬元。在朋友的建議下,她想到用父親的房子抵押,因被告知其征信有問題,只能以父親的名義貸款。“我知道父親不會同意,后朋友幫忙找人冒充。”
到銀行面簽時,何某囑咐她把父親的身份情況等向冒充者交代好,讓他別亂說話。父親的房產證是用假房產證掉包換出來的,身份證是以丟失為由,出具假委托證明補辦的,她還以補辦身份證的名義,從父親手里騙出戶口本。其他證明是花了5000元好處費讓何某幫忙偽造的。后來評估師上門評估,她騙父親說是朋友想買附近的房子,過來拍照。
何某告訴吳某是以購買紅木家具的名義辦理消費貸款,讓她記住相關信息,方便應對銀行回訪。銀行批貸后,因急著用錢,就從何某公司先墊資65萬元,還了債主60萬元,其余全花了。其間因被債主逼著還錢關了20天,剩下的18萬元貸款下來后,讓何某都轉給了債主。
吳某說,她每月收入大概一萬三四千元,還有好多個人和單位欠她共50萬,她有還款能力。后停止還錢一是父親到處折騰,二是債主總找她,被迫辭職,且無法安心做私團掙錢還款。
何某則稱,她并未發現吳某找人冒充父親,認為應由貸款專員和銀行客戶經理負責核實。面簽后,吳某說無法提供其他證明材料,求她幫忙,她就用公司電腦模版制作了假材料。吳某帶“父親”來公司辦墊資手續時,墊資專員說不太像本人,但吳某說是,她就未多想。
因騙取貸款罪獲刑
一審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吳某10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何某2年并處罰金2萬元。責令吳某退賠違法所得發還銀行,追繳何某違法所得。
判決后,兩人提出上訴。何某的辯護人指出,銀行工作人員對貸款的真實去向及貸款的其他征信條件采取了放棄管控、縱容造假的態度,在銀行默許下,何某參與偽造相關貸款輔助文件,對銀行不構成實質性的詐騙,建議改判無罪。
市二中院認為,吳某在欠有巨額債務無力歸還的情況下,明知其父不會允許抵押房產,仍盜用房產證作抵押,采用讓人假冒其父親、偽造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銀行貸款,少量還款后即逃避銀行催收,實施了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
在案證據并不能證明銀行方面默許貸款人造假,且相關銀行工作人員是否正確地履行了職責,也不能成為阻卻何某犯罪成立的事由。何某為賺取業務提成及好處費,偽造貸款所需的證明文件,幫助騙取銀行貸款。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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