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肆意辱罵他人,構不構成侵權?廣州一業主在小區微信群里罵街,先是上傳鄰居照片,緊接著發送涉及狗相關的辱罵性的文字信息。結果該業主相繼被四名鄰居告上法院,被要求賠禮道歉并分別賠償1萬元精神損失費。面對控訴,被告業主辯稱自己不構成侵權,涉案微信號并非其本人在使用。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白云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業主構成侵犯名譽權,判決其在小區公告欄內以書面形式對遭受辱罵的4名鄰居分別進行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需由法院審核。據悉,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現該案已進入二審審理程序。
業主在小區微信群里罵鄰居
38歲的羅某是廣州市白云區某小區的業主。據白云法院審理查明,羅某以其本人照片作為頭像加入了小區的多個微信群,并使用真實姓名與其他群成員進行交流,但因羅某與鄰居存在小區管理、業委會選任等事項矛盾,他為此在小區微信群中多次對鄰居“指桑罵槐”:先上傳鄰居的照片,后緊跟著再上傳“每天發條狗上來”、“一條狗放出來不過癮,這也是個咬人的狗”、“再放兩條狗的照片”等相關的字眼進行描述。
四鄰居告上法院稱名譽權遭侵犯
去年7月,甘某等四名鄰居相繼將羅某告上法院。甘某等人認為,羅某在小區微信群內公然侮辱他們,罵他們是“狗”,羅某的這種侮辱行為,是公然損害他們的人格,毀壞名譽,影響他們日后參與業委會的選任。
四名鄰居均控訴,羅某的侵權行為很明確,在侮辱行為發生之前,都會先將他們的私人照片發上群中再進行言語侮辱,因為羅某的侮辱行為,他們在居住的小區內受到重大的消極影響。
因羅某的行為已經侵犯他們的名譽權,四名鄰居為此請求法院判令羅某立即停止侵害他們的名譽權,在小區內以公告的方式及當面向他們本人賠禮道歉,賠償他們每人精神損害金1萬元。
被告:微信號不是本人在用
面對鄰居們的控訴,羅某則認為自己不構成侵權,他沒有任何侵權行為,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案所有費用應由四名鄰居自行承擔。
羅某辯稱,作為聊天工具的微信,不是實名制,任何人都可以下載個人頭像和修改名稱,甘某等四名鄰居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微信使用人是本案當事人,且所提供證據僅僅是聊天截圖,而微信聊天記錄可以隨便刪除后再截圖。而且,所有證據均沒有出現任何辱罵四名鄰居的事實,所有截圖均未出現“XXX是狗”的辱罵字句。
一審:認定構成侵權須賠禮道歉
微信名稱為“羅某♂G1”等微信是否由羅某本人使用?白云法院一審審理后認為,該微信使用了羅某的私人照片作為微信頭像,部分微信昵稱中還包括了羅某所住樓房的編號、手機號碼等信息,且該微信在不同業主群中的發言內容,大多是從業主角度出發,就小區管理發表意見,符合羅某的身份及立場特征。且無證據證實有他人冒用羅某的姓名,以其名義并同時使用其姓名、照片、居住地、手機號碼等信息,從羅某的立場角度對小區管理發表意見。為此,法院認定涉案微信的使用人就是羅某本人。
那么,羅某的行為是否侵害了四名鄰居的名譽權?法院認為,在漢語語境中,稱某人為狗是明顯的辱罵他人的行為。羅某在業主微信群中,先上傳涉案鄰居的照片,并在傳送照片后發送文字信息:“大家警惕這條狗,很老了,也很會咬人”、“每天發條狗上來”。雖然未列出鄰居的姓名,但羅某辱罵的對象已經非常明顯,就是照片上的鄰居,該行為明顯侵犯了鄰居的名譽權。
為此,法院判決羅某在涉案小區公告欄內以書面形式對辱罵四名鄰居一事賠禮道歉。
法官:微信群也是公共場所
受訪法官指出,微信群因其能夠及時搭建多人共享的社交平臺而備受推崇,很多網友在微信群中談天說地,各式吐槽,但是,千萬不要以為微信群屬于小圈子而肆無忌憚。實際上,微信群也是公共場所,在小區微信群里發表辱罵言論與在小區公告欄貼告示的行為是一樣的。為此,網上更應規范言行,不發布或轉發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信息資料,不公開發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不實言論等。
文/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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