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和水利部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指示精神,3月21日至23日,海南省水務廳由廳領導帶隊組成6個督導檢查組,對市縣推行河長制工作進行檢查督導。全面、及時掌握各市縣推行河長制工作進展情況,指導、督促各市縣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按照時間節點和目標任務要求積極推行河長制,確保2017年年底全面建立河長制。
督導檢查采取座談交流、實地查看等方式,具體包括聽取市縣級河長制辦公室或鄉鎮(街道辦)河長關于工作進展情況的匯報,與有關地方政府、部門和公眾交流座談,查閱地方推行河長制相關文件、資料,實地查看河湖現場。
主要從六個方面督導,一是河湖分級名錄確定情況。各市縣根據河湖的自然屬性、跨區域情況以及對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影響的重要性等,提出需地級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級領導分級擔任河長的河湖名錄情況。地級市、縣(市、區)河湖分級名錄應于2017年4月底前設立并公布,鄉鎮(街道辦)級河湖分級名錄應于2017年6月底前設立并公布。
二是工作方案制定情況。各市縣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制定情況,工作進度、階段目標設定、任務細化等情況。地級市、縣(市、區)工作方案應于2017年4月底前出臺,鄉鎮(街道辦)工作方案應于2017年5月底前出臺。市縣要指導、督促所轄區、鄉鎮(街道辦)出臺工作方案。
三是組織體系建設情況。包括地級市、縣(市、區)、鄉級(街道辦)河長體系建立情況,總河長、河長設置情況,縣級河長制辦公室設置及工作人員落實情況;河長公示牌的設立、界樁的埋設及監督電話的暢通情況等。地級市、縣(市、區)總河長、副總河長、市縣級河長應于2017年4月底前設立,河長制辦公室同時成立;鄉鎮(街道辦)河長應于2017年6月底前設立。
四是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河長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和信息通報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問責制度、激勵機制、驗收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地級市、縣(市、區)相關配套制度應于2017年10月底前出臺。
五是河湖治理任務和目標設立情況。根據河湖管理保護目標,按照一河一策、一湖一策,逐河逐湖確定的治理任務、時間表、階段性目標和路線圖等情況。工作應于2017年底前完成。
六是市縣在推行河長制工作中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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