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海南食品攤販就不能再“任性”啦!《海南省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于6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食品攤販在劃定的區域和確定的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登記在其攤位顯著位置張掛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辦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統籌考慮交通、噪音、市容等因素,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科學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或者臨時區域(點),合理確定經營時段,應當將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時段、攤位數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并根據劃定區域攤位的數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安排攤位,并向社會公布。
食品攤販在劃定的區域和確定的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登記并提供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包括食品攤販經營品種、經營者聯系方式等內容和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依法經營承諾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填寫并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并將食品攤販的登記信息書面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或者城市管理和市容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
食品攤販應當在其攤位顯著位置張掛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記載的食品品種、經營者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將相關信息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不得轉讓、出租、出借。
未按規定張掛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或者公示卡所記載的信息與實際不符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將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轉讓、出租、出借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回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2年內不再重新安排經營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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