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海南出臺引進人才落戶實施辦法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
海口網8月2日消息(記者光明)海南省政府近日印發《海南省引進人才落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辦法》明確,引進人才落戶,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
引進人才,是指適應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從省外引進的具有一定知識或技能的各類人才。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制內引進(調入)人才落戶,按現行調動落戶政策執行。《辦法》實施前的引進人才尚未辦理落戶的,可參照本辦法申請落戶。
年齡在55周歲以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本省任一城鎮申請落戶:
按本省有關規定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才;上年度工資性收入達到30萬元以上,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5萬元以上的來本省就業人才(上述標準隨本省人均工資水平變化適時調整);擁有能夠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技術升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業以技術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萬元、占股不低于注冊資本10%的創新人才;在本省領辦、創辦企業,其產品符合本省12個重點產業支持方向,并為所在企業的主要創辦人,且個人實際出資不少于150萬元(不含技術入股)的創業人才;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應屆畢業生。
年齡在40周歲以下,且在本省領辦、創辦企業或與本省各類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在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申請落戶:
近3年內獲得各類省級以上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創新創業獎項的人才,獲得國家級職業技能競賽個人項目獎項(不含榮譽獎)及省級職業技能競賽個人一等獎以上的人才;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及以上技術職稱、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的人才。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縣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申請落戶:
在引進市縣領辦、創辦科技型企業,對當地產業發展起到一定引領作用的創新創業人才;在引進市縣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年,且繼續與該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符合引進市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緊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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