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誠利公司一股東 獲刑一年六個月
海口網11月24日消息(記者高潮 通訊員胡坤坤)23日下午,海口中院對原海南誠利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成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一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宣判,維持一審判決。
上訴人潘成立是海南誠利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該公司80%股權,并于1993年7月15日至2014年6月11日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2005年4月27日,海南高院對海南海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誠利集團公司合作投資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決誠利集團公司返還海藥公司3800324.20元。法院立案執行后,誠利集團公司接到執行法院的相關執行通知、裁定等文書后,不向執行法院申報財產情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并隱藏、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23日,海口中院二審以潘成立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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