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8月8日消息(記者光明)近日,海口出臺《海口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通知。《細則》明確,對進入收費停車設施停放不超過20分鐘(含20分鐘)的機動車輛,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占道臨時停車泊位除外)。
小區配套停車設施實行市場調節價
《細則》明確,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定價管理。
停車設施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分別為:1.社會資本(除市、區人民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或交通投資公司投資以外的)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2.寫字樓、商業娛樂場所(包括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配套的停車設施;3.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的專業停車設施;4.具備議價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配套的停車設施;5.其它除實行政府定價管理之外的停車設施。
停車設施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分別為:1.機場、車站(火車站、汽車站)、碼頭、交通樞紐站、旅游景區(點)、公立(辦)醫療機構配套的停車設施,城市道路停車泊位,以及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專業(公共)停車設施(含城市建設投資或交通投資公司投資建設的);2.為交通肇事、違章等原因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停車設施;3.未具備業主與物業(停車)服務企業協商議價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配套的停車設施;4.交通、物流等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專用停車設施。
此外,停車設施原則上不得收費,確需收費的,由停車設施所在單位提出,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收費標準參照“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停車設施、市政工程附屬停車設施的車輛停放服務費標準”執行。包括:1.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內設的停車設施;2.公立(辦)的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活動場所、養老機構等公共區域的配套停車設施。
其它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車輛停放服務收費,需要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行政府定價。
機場停車實行按時段計時計費方式
停車設施類型分為露天停車場、簡易棚停車場、架空(地面)停車庫、地下(室內)停車場、機械式升降停車場(含智能停車場)、占道臨時停車泊位六種類型。車輛車型分為:(1)機動車:貨車按噸數計,客車按座位計。分為小型汽車(12座以下或1噸以下),中型汽車(13座至24座或1至5噸),大型汽車(25座以上或5噸以上),摩托車。(2)非機動車:分為電動自行車、自行車。
《細則》明確,實行政府定價的車輛停放計費方式分為臨時性停放和固定性停放。
1.臨時性停放:臨時性停放指進入收費停車設施超過免費時間的車輛,臨時性停放計費單位分為按時段計時收費和按次收費。(1)臨時性停放計費單位為按時段計時收費的停車設施:以時段計時收費的停車設施,實行24小時最高限價。政府定價的機場停車配套設施、車站停車樓、交通樞紐站停車樓、機械式升降停車設施(含智能停車設施)、公辦醫療機構配套停車設施、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實行按時段計時計費方式。(2)臨時性停放計費單位為按次收費的停車設施:除以時段計時收費外的政府定價的其他停車設施實行按次計費方式。臨時性停放分為白天(7時至22時)、夜晚(22時至次日7時),車輛一次連續停放24小時內的按夜晚標準一次計價收費,每超過24小時停放遞增一次收費。
2.固定性停放:固定性停放指停放時間在一個月以上的(即包月停放),固定性停放計費單位為月。
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的建設與經營成本、設施等級類型、地理位置、服務條件、車輛類別、市場供求關系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實施。
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及寫字樓、商業娛樂場所(包括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配套的停車設施收費標準,由經營者依據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并根據經營成本、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等自主制定。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的專業停車設施,應當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具體收費標準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商確定。
出租車指定候客場點候客免收停車費
具備議價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配套的停車設施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共同決定后,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共同決定同意授權的業主代表,與物業(停車)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居民住宅小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認定為具備協商議價條件:按法定程序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經業主大會決定或業主共同決定同意的;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
對不同區域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根據停車供需狀況差異,并考慮道路路網分布、公共交通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劃分不同區域,實行級差收費。對同一區域停車設施,應當區分停車設施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等,按照“路內高于路外、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
《細則》明確,進入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配套(內設)停車設施辦理業務的社會車輛;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災搶險車、醫療救護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含供水、供電、供氣、通信作業車輛)和殯葬車;殘疾人專用車輛;出租車輛在指定候客場(點)候客的;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
因交通肇事、違章等受行政機關查封、扣押或者拖至指定停車設施停放的車輛,在法定處理期限內,行政機關和指定停車設施經營者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其費用由委托機關(單位)承擔。
《細則》要求,各類收費停車設施在實施收費前,經營者應當取得相關經營資質,具備相應的停車服務設施、管理工作人員和管理規章制度,安裝或配備必要的安全監控、計時及消防設施設備。停車設施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
《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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