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夫妻轉移4000萬財產獲刑5年
山東高院發布打擊拒執罪典型案例
□ 本報記者 徐鵬
□ 本報通訊員 段格林
今天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新聞發布會,并通報了拒執罪典型案例。
逃避執行隱匿財產終難逃法網
在姜某、孔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中,被執行人借錢不還,更名改姓、轉移名下財產企圖逃避義務,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元。
2002年,姜某和其妻子孔某某向煙臺某銀行借款40余萬元用于購買車輛。事后,姜某和孔某某未如期還款,銀行便將二人訴至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審理后,判決姜某和孔某某歸還相應本金及利息。2005年立案執行后,由于查找不到被執行人姜某及孔某某下落,其名下也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10年間,申請執行人和執行法院一直在尋找二人下落,查找其財產情況。2016年1月,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遞交三份韓國公證文書,證明二人在國外擁有房產及車輛,申請恢復執行并要求對兩被執行人以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
經查明,姜某和孔某某在2006至2016年間,多次更改姓名,辦理虛假戶籍和身份證明,且在2002年至2005年又有多起借貸糾紛。為逃避執行,2006年至2016年間,姜某單獨或伙同孔某某將房產35套、汽車6輛、車庫3個、車位兩個、現金661萬余元隱匿,并無償轉讓房產兩套,財產總價值合計人民幣4000多萬元。
2017年12月,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為兩被告人更改姓名、長期藏匿在外,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隱匿的財產達數千萬元之多,其情節特別嚴重,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芝罘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姜某、孔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兩人有期徒刑5年。
“姜某和孔某某惡意抗拒法院執行,企圖通過辦理虛假戶籍和身份證明、轉移、隱藏財產等行為,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總以為能瞞天過海,但最終逃不過法律的制裁。”山東省高院相關負責人說。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被制裁
在陳某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案中,2013年2月至5月,陳某某分三次向姚某某借款合計5.24萬元。因陳某某被多次催要仍不歸還,姚某某向沂源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申請財產保全,沂源縣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書,依法查封陳某某所有的位于沂源縣經濟開發區儒林村租賃廠房內的數控車床及6150型號鉆銑車床各一臺,并張貼查封公告及封條,查封期限自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4月28日,同時,向被執行人陳某某依法送達了相關查封手續且告知了相關權利義務。2014年5月23日,沂源縣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某支付姚某某借款5.24萬元及利息。
判決書生效后,姚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沂源縣法院經財產調查未發現可立即變現的財產。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陳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一次性支付申請執行人全部款項,如逾期,則法院依法處置查封的兩臺機床,同時,法院再次告知被執行人不得對法院查封的車床進行轉移、變賣或者毀損,否則將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但和解到期后,被執行人多次以各種理由拖延執行,拒不履行。
后經查明,2015年1月至2月,陳某某擅自將法院查封的兩臺車床分別以1萬元、5.1萬元的價格分兩次賣予不知情的張某君,張某君于2015年2月10日付清貨款6.1萬元,陳某某得款后未履行法院判決而挪作他用。被執行人陳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行為惡劣、情節嚴重,嚴重侵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最終被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山東省高院負責人介紹,被執行人面對法院生效判決,仍存在逃避執行的耍賴僥幸思想,通過謊稱和解,為變賣財產爭取時間。非法處置查封財產后,所得價款61000元已全部到位,足已履行本案的判決,但被執行人卻挪作他用。被執行人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極其淡薄,對法院的多次警告置之不理,認為法院只是在嚇唬他,最終難逃法律制裁。
本報濟南8月13日電
制圖/李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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